
最高法院自證為司法盲腸
明朝自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後,為了凸顯南京陪都的地位,設置與北京幾乎相同的機關與官員,例如六部、都察院及大理寺(相當現今的最高法院)等。然而這些機關職權甚少,官員多半為虛銜,幾乎無所事事,「惟養清望而已,無關政本」。簡單的說,就是盲腸機關與冗員

明朝自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後,為了凸顯南京陪都的地位,設置與北京幾乎相同的機關與官員,例如六部、都察院及大理寺(相當現今的最高法院)等。然而這些機關職權甚少,官員多半為虛銜,幾乎無所事事,「惟養清望而已,無關政本」。簡單的說,就是盲腸機關與冗員

前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有關終審法院改革,除大幅縮編最高法院法官員額外,其任命方式亦改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或者由總統圈定人選直接任命。司法院表示此係因應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之配套措施,然而不但一般民眾擔心政治介入司法,甚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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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的環境影響評估,於民國95年由當時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表決「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環保團體以「審查會表決程序違反正當性」,未能體察「光電產業廢水有毒、對居
(一)序言 雖然 美國 國會在制定一九六四年民權法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1] ,俾便建構一套禁止包括性別歧在內之就業歧視法制時,並未對「性別」(sex)一詞做任何之詮釋, [2] 更遑論
壹、緒論 在 美國 ,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問題之正視,是一相當晚近之發展,一直到一九七三年復健法(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1] 制定後,才開始由聯邦政府正式加以法制化,但由於該法之適用範圍有限,僅及於聯邦政
摘要 本文主要之論旨,係以 美國 最高法院於一九五四年做成的「布朗案」為例,說明法院判決之作成,並非必然「獨立」於「政治」決策系統之外。同時,司法審查權的本質,也並非純粹屬於獨立於政治之外的司法權作用,在許多重大而涉及政治爭議的案件中,美國
最高法院擴張解釋賄選罪之「有投票權人」的見解為「至投票日有投票資格之人」的決議,將影響二百餘位民意代表的訴訟,對此決議,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三及一百四十四條對於「有投票權人」的規定,並未明文確定,故應由執法機關依職權來認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規範「投票受賄罪」與「投票行賄罪」,而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八十九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亦有賄選罪的處罰規定,其相對於刑法的基本(普通)規定而言,性質上係屬優先適用的特別規定。從而,上述各罪共同形成
據報載,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通過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報導中認為該判例修正了「若有其他兄弟姐妹可扶養年老或重病父母,即使自己不扶養也不構成遺棄罪」的錯誤看法(此一看法的來源為大陸時代所作成的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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