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的環境影響評估,於民國95年由當時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表決「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環保團體以「審查會表決程序違反正當性」,未能體察「光電產業廢水有毒、對居民健康有顯著不利影響」,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事實,因此提起訴訟籲請撤銷。歷經三年纏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環境保護署敗訴定讞」,創下我國第一件環保署通過審查、卻遭法院撤銷的案例。此判例有值得省思的特質,開發單位及環評主管機關都有加以重視的必要。
根據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所謂開發方案對環境的「重大影響」包括: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共8款)。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基地位於農產(稻米、蔬菜、花卉)及養殖(蜆蛤)區域內,無論廢水排放或空氣污染物,對於周遭產業與環境特性都有一定程度的重大影響推定。因此,除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經詳細說明污染處理技術,以及評析過環境與健康風險,確認其影響並非重大,否則依環評法規定,應不具「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條件。
唯檢視該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當時審查結論,開發單位並未進行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過程其實有該領域專長審查委員,提出應進行二階段評估的要求,卻未獲審查會正視要求,僅以「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虛詞以對。當年環保署及審查委員會急於在第一階段審查後做此表決通過,除了有政策上的介入之外,當是主其事者認定在環評專業領域,由專家委員做成的審查較司法機關更「合於事理」,必然能獲得司法機關尊重認同。不料,此開發方案環評審理卻踢到了鐵板。
誠然過去司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餘地與法律適用都相當尊重,本來基於高度專業及政策考量,都會限縮自身司法審查權;我國過去有關科技關聯、醫藥、環保技術或效能測試案例,通常都採高度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環境政策法案及環境影響評估案件的判決,也是採取有利行政機關的作法。但隨著環境法律的衍生性岐義、行政機關立場各異,環評審理並沒有提供客觀公正的認定基準、審查過程「恣意專斷」愈來愈露骨、未謹守專業界限等等明顯違失(the clear error of judgment)現象,而有愈來愈多的公民訴訟被受理,藉由司法程序的再審理以求得伸張環境正義的案例。
檢視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訂及實施環評制度以來,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上出現的瑕疵其實所在多有,但都未曾遭遇實質挑戰;本件遭法院撤銷的環評通過案例,稱得上是環評制度上的重要里程碑。從正面效應論,未來開發單位、必然會更慎重的查證與評估開發方案相關的環境影響層面、環評審查委員也將會更慎重的審查環評書件所陳述的各項內涵、檢視其中的疏忽遺漏。從負面效應而言,未來的環評審查過程一定更加曠日廢時,對於尚缺客觀標準的項目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認定與裁量,必定引發長篇累牘的議論而無法獲得定論;甚至通過環評審查的進行中開發方案也有可能被司法機關中途撤銷,使得主管機關威信受損、環評制度喪失公信力、開發單位蒙受投資損失。中科四期環評案現在一定也深自憂慮,難保不步上三期被挑戰的後塵。
政府部門過去慣常在環境影響評估未進行或尚未通過審理以前,便矢言「年底會開工」、「一定會建」之類的宣示;未來這類「政見」一定會更加嚴重跳票。因此《環境影響評估法》未來將成為政治人物、開發單位及環評審查委員會共同的最大「敵人」。是以,為免於重大開發方案因顧慮環評漫長爭議延宕開發時效而退縮、讓國家建設停擺、社會經濟窒息,或者轉而將開發內容化整為零規避環評程序;對於現行環評審查制度的審議規範、爭議處理、時效掌握,以及專業拘束、權責劃分等事項,都應重新檢討補強,務期有效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追求的環境正義維護功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