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有無違法失職,應予彈劾?」之評析
媒體報導監察院正準備第二次開會討論審議是否彈劾檢察總長。由於本案並非政治問題,而是涉及公務員有無違反法令之問題,值得從法律上觀點進行分析探討。 按依法官法第89條規定,檢察官有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而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媒體報導監察院正準備第二次開會討論審議是否彈劾檢察總長。由於本案並非政治問題,而是涉及公務員有無違反法令之問題,值得從法律上觀點進行分析探討。 按依法官法第89條規定,檢察官有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而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拜讀三日「檢察總長忘了政治責任」一文,筆者看法不同。 檢察總長是司法官,一受憲法保障,二受法官法保障,免職、停職皆有具體規定。如要黃不以其所謂「法律責任觀」判定負責標準,豈非違背憲法與法律意旨反將檢察首長政治化? 況且依法官法,要將黃免、停
一、任命 依日本「檢察廳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檢察總長、檢察次長及各級檢察長,由內閣任命,天皇認可之。 二、免職 依「檢察廳法」第22條規定,檢察總長達65歲,其他檢察長達63歲,應予退休(退官)。以及第25條規定,檢察官除前三條規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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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檢察總長陳聰明被監察院彈劾後自行請辭所引發的諸多風波,不論是出自對 馬英九 先生操縱監察院通過彈劾之質疑,或是出自對名嘴辦案的「輿論審判」之質疑,都未能直指問題核心,即:縱令檢察總長有監察院彈劾報告所指稱之「違法濫權」情事,在其係
特偵組偵辦 陳水扁 家貪瀆案至今已一年有餘,在陳聰明檢察總長的指導下,過程可說是荒腔走板,不但縱放重要關係人黃芳彥出境,任其使用來歷不明的資金在美享樂逍遙;辦案檢察官更在陳水扁二審的羈押庭坦承:特偵組兩度去函要求瑞士銀行提供陳致中帳戶資料及
近日 國民黨 立委提案,希望能夠修法建立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原因是國民黨許多立委對於現任由 陳水扁 前總統提名的檢察總長陳聰明的表現不以為然,但即使重新執政,又無法將其換下,於是便試圖透過修法來改變這種情況。不過檢察總長是否應該另立退場機制
一、前言 高分檢蔡國禎檢察官於今年二月高分院審理勞委會官員涉嫌圖利高捷引進泰勞一案時,蒞庭公然指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邦安告訴他泰勞暴動案之所以起訴,是陳聰明檢察總長為平息輿論,要找幾個人起訴所致!」。高雄市長陳菊於三個月後取得審判筆錄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