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依日本「檢察廳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檢察總長、檢察次長及各級檢察長,由內閣任命,天皇認可之。
二、免職
依「檢察廳法」第22條規定,檢察總長達65歲,其他檢察長達63歲,應予退休(退官)。以及第25條規定,檢察官除前三條規定(即第22條至第24條)外,不得違反其意願為去職、停職及減俸等處分,但受懲戒處分者,不在此限。因此,日本檢察總長除上述法定退休及懲戒事由而去職外,尚有以不適任而免職者,茲詳述如下:
1、程序
依「檢察廳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身心障礙、不堪任或其他事由而不適合執行職務時,對檢察總長、檢察次長及各級檢察長,得經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之決議,以及法務大臣之勸告,將其免職(檢察官及副檢察官,僅須經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之決議)。
復依同法第3項規定,檢察官適格審查會所為檢察官適任與否之決議,應通知法務大臣,其認為不適任決議適當者,應對該檢察總長、檢察次長或檢察長,提出勸告。
2、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之組成
依同條第4項規定,法務省設檢察官適格審查會,委員由國會議員、法官、律師、學士院會員及學者專家11人組成。但國會議員之委員應有眾議員4人及參員2人,各由眾議院及參議員選任之。另依「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令」第1條規定,審查會委員除國會議員之委員外,由最高裁判所法官1人、律師連合會(律師公會)會長、日本學士院會員1人及具有司法制度相關學識之專家學者2人擔任。其中最高裁判所及學士院之委員,由最高裁判所法官及學士院會員互選,均由法務大臣任命之。復依同條第5至7項規定,每名委員應配置預備委員,由具各類委員同一資格者擔任。但國會議員之預備委員,應分別由眾議院及參議員選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預備委員執行職務。又依「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令」第3條規定,審查會委員及預備委員任期兩年,並得連任,均為兼任職。依第4條規定,審查會置會長一名,由委員互選之,綜理會務並表審查會。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得指定委員代理其職務。
3、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之召開及議決程序
依檢察廳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有三種情形,應交付檢察官適格審查會審查:(1)全體檢察官每三年定期之適任審查;(2)法務大臣之請求審查;(3)依職權請求審查時(即第7、8條規定,檢察總長及各級檢察長之職務監督權)。
依「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令」第5條規定,審查會應由委員9人以上,始得開會及決議。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可否決同數時,由會長決定之。另依第「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令」第6、7條規定,審查會為審查之必要,得要求法務大臣、檢察總長及各級檢察長提出相關書類文件,並為相關重要事項之報告。審查會得要求交付審查之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長,出席會議陳述意見。審查會對適任與否有疑義時,應定相當期間通知當事人出席會議答辯,並予其提出有利證據之機會。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