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政黨選舉賄選問題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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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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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後,改採「一罪一罰」制度,原本的立法意旨是在修正連續犯罪多次卻只能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弊端。所謂「一罪一罰」,簡單的說就是「犯一次罪就處罰一次」,這個定義看起來理所當然,舉例時也很容易令人理解(殺一個人處一次死刑,二個人就處二個死刑)
以「反 失業 、要工作、救經濟」為主題的大遊行,昨天在全國各地同步進 行;陳總統是否聽到了失業 勞工 無助的吶喊?又可曾想過應如何透過提振經濟,從根本協助勞工脫離困境? 去年五二○陳總統發表就職演說時,高喊「臺灣站起來」。然而,一年半以來,
據報載,年底縣市長及立委選舉將屆,為了端正選風,維護選舉的公平與公正,檢警調近來除頻頻展開查察賄選的分區座談會之外,同時也將根據法務部長陳定南去年六、七月間,指示所屬邀集司法院及各級檢察機關代表商討訂定之「賄選犯行正面表列」事項,來認定候選
最高法院擴張解釋賄選罪之「有投票權人」的見解為「至投票日有投票資格之人」的決議,將影響二百餘位民意代表的訴訟,對此決議,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三及一百四十四條對於「有投票權人」的規定,並未明文確定,故應由執法機關依職權來認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規範「投票受賄罪」與「投票行賄罪」,而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八十九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亦有賄選罪的處罰規定,其相對於刑法的基本(普通)規定而言,性質上係屬優先適用的特別規定。從而,上述各罪共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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