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簽結制度,應力求妥適善用
經過五任檢察官歷時八年偵辦,特偵組於今年八月四日,以「查無不法」為由,簽結 國民黨 三中等六件黨產案,果不其然,立刻引起自由時報的大幅報導及批評,認為檢方的簽結完全無法昭公信,司法只是為執政者服務的工具。豈料,今年八月六日,前總統 陳水扁
呂啟元|
經過五任檢察官歷時八年偵辦,特偵組於今年八月四日,以「查無不法」為由,簽結 國民黨 三中等六件黨產案,果不其然,立刻引起自由時報的大幅報導及批評,認為檢方的簽結完全無法昭公信,司法只是為執政者服務的工具。豈料,今年八月六日,前總統 陳水扁
一、前言 日前監察院以檢察機關無法律依據而逕以行政規則,經常使用派分「他」字案的模式進行偵查,偵查無結果則以行政簽結,過於浮濫;於他字案件中慣以通知書傳訊犯罪嫌疑人,妨礙當事人訴訟防禦權,糾正法務部與 台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應該檢討改進。此
監察院最近糾正法務部、 台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認為檢察機關逕以行政規則准他案行政簽結,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之法律保留原則,因為他案慣以法律定性不明之通知書傳訊,被傳訊人並無心理準備,滋生偵查突襲、妨礙被告防禦權行使等適法性疑慮,而二機關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