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選制改採重複提名制度之探討
一、問題之提出 近有提議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禁止候選重複登記之規定,允許候選人同時列名不分區及區域立委,亦即採取重複候選制度,以保障政黨重要人物於弱勢選區參選的當選機率。德、日兩國採行雙重提名制度已行之有年,其或有可供我國參
黃錦堂|
一、問題之提出 近有提議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禁止候選重複登記之規定,允許候選人同時列名不分區及區域立委,亦即採取重複候選制度,以保障政黨重要人物於弱勢選區參選的當選機率。德、日兩國採行雙重提名制度已行之有年,其或有可供我國參
我國自1990年修憲首度引進「政黨比例代表制」,施行於全面改選後的國民大會代表以及立法委員的選舉。2005年修憲,雖將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修正為俗稱之「單一選區兩票制」,這是一種結合了「單一選區」[1]與「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式選舉制度(mi
摘要 雖然現行立法委員所採用「單記非讓渡投票法」的選舉制度,在政黨得票率與席次比上具有一定的「比例性」 (proportionality),不會造成大黨的「超額代表」(over-representation)的現象,也讓小黨或無黨籍人士有機

摘要 從制度危機的觀點出發,本文視規範取向與理性計算為制度改革的主要動機,前者表現為制度危機的程度,以及規範性選項(normative alternative)是否形成的;後者則是個別行為者的動機,以及優勢選項(dominant alter
日昨內政部考慮將立法委員現行選區縮小至五人,並改採兩票制。對於兩票制,朝野政黨與學界並無異議。惟就縮小選區而言,則無助於解決現行所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法」之缺失。綜合而言,現行選制存在以下問題: 1.政黨在同一選區如提名數位候選人,
內政部日前針對立委選舉制度的改革,提出在「不修憲」的前提下,可採「中選區兩票制」,以每選區當選名額不超過五名為原則,作為階段性改革方案。我國目前立法委員選舉方式為「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法」,各選區選出一個以上的立法委員。在每一個選區中,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