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查賄 更要改革選舉制度
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立委蕭金蘭去年立委選舉期間贈送選民驗紗筆涉及賄選案,高雄地方法院於十六日以驗鈔筆是低於卅元的宣傳品判決無罪。雖然這只是一審的判決,在高雄地檢署表示要繼續上訴前提下,從司
隋杜卿|
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立委蕭金蘭去年立委選舉期間贈送選民驗紗筆涉及賄選案,高雄地方法院於十六日以驗鈔筆是低於卅元的宣傳品判決無罪。雖然這只是一審的判決,在高雄地檢署表示要繼續上訴前提下,從司
最近根據調查員改革協會指出,選舉投票前一晚, 民進黨 主席謝長廷拿到調查局的情資報告。調改會將緊急要求清查。從這一件事讓我們想到,選舉雖然已經過去,但是政府在此次選舉中,藉「查賄」之名所做的各種行政措施,其對未來的影響值得我們重視。 這次法
民進黨 政府上任以來的查察弊案與賄選動作,近日再度升溫,在選前達到了高峰期。從去年 陳水扁 總統上任後積極宣示的海軍「尹清楓案」、「拉法葉艦採購案」,到近來前台中縣議長顏清標的「中槍論」,以及偵查終結的「景文弊案」來看,所有的涉案嫌疑人或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