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鬆綁法令勿治絲益棼─刑法第十條不宜排除國營事業員工
報載法務部決定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將國營事業員工完全排除適用刑法公務員身分定義,使免受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公務員貪污及圖利罪之刑罰,而與一般民眾同樣僅受背信等罪追訴。其立論依據認為國營事業員工所執行業務屬私經濟行為,與一般工商企業無甚差別
許毓圃|

報載法務部決定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將國營事業員工完全排除適用刑法公務員身分定義,使免受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公務員貪污及圖利罪之刑罰,而與一般民眾同樣僅受背信等罪追訴。其立論依據認為國營事業員工所執行業務屬私經濟行為,與一般工商企業無甚差別

一、前言 法務部決定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將國營事業員工完全排除適用刑法公務員身分定義,使免受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公務員貪污及圖利罪之刑罰,而與一般民眾同樣僅受背信等罪追訴。其立論依據認為國營事業員工所執行業務屬私經濟行為,與一般工商企業無
儘管去年十月行政院要求央行、財政部對傳統產業提撥四千五百億專案融資貸款,以落實照顧傳統產業的融資需求,但至本年三月十六日止,卻僅貸出一千三百五十四億多元,約僅專案總金額的三成,追究原因乃公營行庫為免動輒遭被冠以圖利罪名,民營行庫職員擔心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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