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去年十月行政院要求央行、財政部對傳統產業提撥四千五百億專案融資貸款,以落實照顧傳統產業的融資需求,但至本年三月十六日止,卻僅貸出一千三百五十四億多元,約僅專案總金額的三成,追究原因乃公營行庫為免動輒遭被冠以圖利罪名,民營行庫職員擔心背信罪,因而配合意願低落所導致,使得政府良好美意被打了折扣。

近來政府辦理許多公共工程及為傳統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貸放的進度不甚理想,民間及工商界迭有反應,指現行「圖利罪」之構成要件過於寬泛模稜,造成公務員心態消極保守,不敢勇於任事是重要的原因。又據大型公營行庫高層主管指因擔心觸犯「圖利罪」並遭致起訴,數件案例使公營行庫授信人員普遍有動輒犯罪的危機感。例如前財政部長邱正雄處理宏福票券案,被檢察官懷疑有圖利他人之嫌,而近日幾件舊案重辦,包括前中信局長蔡茂昌因辦理永朧集團冒貸案而交保候傳、彰銀婦幼集團授信案的相關經理人員被起訴,台北銀行經辦巴而可廿九億超貸案,乃至立委廖福本疑似更改支票案,導致台銀分行經理、交換所高層也被波及等個案。此一連串以「圖利罪」之起訴已導致公營行庫授信人員人人自危,擴散中「寒蟬效應」使公營行庫人員對任何授信案都採取最嚴格的態度應對。

我國目前有關圖利罪規定於刑法第一三一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現行刑法內文對公務員「圖利罪」的定義採取非常模糊的陳述方式,不僅未排除合法的圖利行為,就連圖利公庫的行為亦不能免於入罪,以致公務員為避免觸法,寧可採取「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消極心態來處理事務,縱使對民眾有所裨益者亦不敢有所作為,結果反而成為一條引發民怨四起的惡法。除此之外,該條文與當今民營化或公私合營的世界潮流背道而馳,且外國立法如德國並無「圖利罪」,而只以「背信罪」來處罰,以保障個人法益,即公務人員被依對國家不忠誠來處罰之。目前一銀董事長陳建隆即以一銀郵費對特定民進黨人士助選,即以「背信罪」遭起訴,倘若有公務員觸犯同樣行為則可依刑法第一三四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來論處,此足以將因非法行為導致公營行庫損失之行為人繩之以法。另外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對非法圖利行為亦有所規範,是以,刑法第一三十一條是否有繼續存在之必要值得重新考慮。

行政院院會已於本年一月十七日通過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圖利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就「圖利罪」增列以公務員「違背法令」、「圖利私人不法之利益」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構成要件,將「圖利罪」從「行為犯」改為「結果犯」,圖使「圖利罪」更加嚴謹明確,期使公務員日後執行職務時可清楚區分「圖利」與「便民」。但此一修正並未針對公務員之疑慮加以解決,因為即使如此,授信人員之授信程序稍有瑕疵,也可因「圖利罪」改採「結果犯」而被處罰「未遂犯」,即只要構成處罰形式之行為也可能面對刑事之處罰,對公營行庫職員未有解放桎梏之實。因此行員為免於麻煩,未來仍可設置高的授信門檻,使得夠資格貸款之借款人只得「望檻興嘆」。公營行庫授信人員可因不授信而無事一身輕,但不授信也可能導致公營行庫收入減少而觸及所謂消極背信罪。然而我國公營行庫常非以營利為目的,而已非賠錢即可,因而間接容忍了行員不作為之行徑。

是以「圖利罪」所衍生對公營行庫授信人員之囹圄,並不因此一刑法修改而消失,因此若能廢除刑法圖利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中有關「圖利罪」之規範,以解公營行庫之「寒蟬效應」才是根本之道。

(本文刊登於90.4.5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