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當選無效要件之檢討
壹、前言 最近立委、三合一選舉,均有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以三合一選舉結果來說,12月21日公告當選名單,根據媒體統計,全國共有33人因涉賄選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其中鄉鎮市長13人、縣市議員20人;其中 國民黨 20人、 民進黨 4
黃錦堂|
壹、前言 最近立委、三合一選舉,均有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以三合一選舉結果來說,12月21日公告當選名單,根據媒體統計,全國共有33人因涉賄選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其中鄉鎮市長13人、縣市議員20人;其中 國民黨 20人、 民進黨 4

一、判決摘要 查上訴人(原苗栗縣選出之某立委)於本次選舉前,從未曾對上述團體有任何捐助行為 ,而其捐助行為均集中在本屆立法委員選舉前之96年10月間,益徵附表所列各次捐助並非例行之捐助,此次選戰激烈,競選已進入動員時刻,上訴人及其輔選團隊到

高雄地方法院於2007年6月15日,就中國 國民黨 籍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針對2006年底高雄市長選舉結果,提出之兩項選舉訴訟做出判決,其中「選舉無效」之訴駁回,而「(陳菊)當選無效」之訴成立。此一判決結果一出,隔日起立即遭到來自執政的 民
對這次高雄地院的判決,相信絕大多數民眾都有「吐一口胸中惡氣」的快感,因為過去七、八年來我們看了太多 民進黨 選舉的「奧步、怪招」,使得選舉到投票當天翻盤,但司法卻從來沒有針對這些惡質作為加以懲罰,使得選舉的公平正義在 台灣 早就是笑話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