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於2007年6月15日,就中國國民黨籍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針對2006年底高雄市長選舉結果,提出之兩項選舉訴訟做出判決,其中「選舉無效」之訴駁回,而「(陳菊)當選無效」之訴成立。此一判決結果一出,隔日起立即遭到來自執政的民進黨全方位的批判與攻擊,尤其又以身為「總統」的陳水扁,成為最具指標性的人物。


陳水扁於17日在高雄舉行流行音樂中心場址定案的記者會中,以「這是什麼判決!」「這是什麼世界!」等言詞,高分貝質疑高市長選舉官司的判決,並批評法官黃宏欽的判決是開台灣民主、司法、地方自治及市民的玩笑。


「黨同伐異」原本就是人性的一部份,民進黨面對此一不利的司法判決,會有強烈的反彈,並不足為奇,但諸多非理性的反應,例如該黨立委蔡啟芳公開指控「法官收國民黨的錢!」,徒然讓人看清楚民進黨的政治人物,包括陳水扁、陳菊在內口口聲聲所宣稱的「尊重司法」,根本是口是心非的假象,反倒彰顯了民進黨一貫「順我則昌、逆我則亡」的鴨霸心態。但是陳水扁以「國家元首」之尊,嚴厲抨擊不利執政黨的司法判決與承審法官,則是民主先進國家前所未見的政治奇觀,也再一次驗證陳水扁把總統「做小了」。


從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觀點來看,司法獨立不僅是體現「權力分立」的形式要件,也是落實「權力制衡」的實質要件,更是確保民主政治不致倒退(collapse)或崩潰(break down)的最重要的支柱。因此,朝野政治人物,或任何將民主政治視為我國國家發展終極價值的國人,都應該以「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的態度,面對司法的每一個判決,即使任何的一個判決都不可能完美,也不可能讓雙方當事人完全滿意,但也只能依循司法程序尋求救濟,才是真正體現「尊重司法」的適切作為。反之,任何對司法體制的謾罵、詛咒,尤其是握有國家名器、或公權力公職人員,便難免產生「干預司法」的影響,特別是國家元首的言行具有動見觀瞻的意義。


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受到憲法、法律或乃至司法機關所維護、保障的政治特權,其實遠大過他所受到的法律限制。但是,這並不表示總統的(職位)權力或(個人)權利不受任何限制。最重要的限制當然是來自總統本人體會憲政制度對總統的尊崇,而展現自我謙讓的節制,換句話說,尊重司法、恪守法治,乃是國家元首的基本政治倫理責任。可是這一點在陳水扁身上,完全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奢望。


因此,對一個動輒濫用(職位)權力或(個人)權利的總統而言,仍然有賴「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價值能夠獲得落實。事實上,從2005年11月16日以來,台北地方法院所審理三件宋楚瑜對李登輝、陳水扁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案件,陸續做出判決,分別是:一、前總統李登輝影射宋楚瑜捨抗爭民眾而跑去打麻將案,應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2006年8月17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仍宣告李登輝須賠償新台幣兩百萬元,並須在中時、聯合、自由三報登載道歉廣告;二、2005年12月21日有關陳水扁的「柔性政變」說訴訟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總統為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並不享有言論自由,陳總統既不能證明所言為真,須負言論責任」,亦宣告陳水扁須給付當時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各新台幣一元,且應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和聯合報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一天;三、2007年2月15日針對陳水扁公開指稱「宋(楚瑜、)陳(雲林在美國)密會案」,台北地院亦判決陳水扁須賠償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各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這些擲地有聲的判決出爐,不僅值得國人予以肯定與喝采,對於心中只有選舉利益,卻管不住自己大嘴巴的「國家元首」,也產生當頭棒喝的效果。


我們再一次呼籲陳水扁必須展現「尊重司法」的示範,也建議黃宏欽法官依法提起維護個人名譽的民事訴訟,也期待司法機關繼續展現不畏詮釋的魄力,透過一個一個司法判決的累積,真正建立「司法獨立」的公信力。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