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三一九的兩顆子彈,後來所有人都知道這是民進黨的奧步,當時陳水扁明明沒有重傷、他還要故意不出面,讓邱義仁以他「神秘的微笑」來欺騙所有人「子彈在總統身上」,而後當天到第二天投票前,所有中南部地下電台與偏綠的媒體,都翻天覆地的的宣傳「共產黨羽國民黨暗殺陳水扁」,這種宣傳一直到投票外後還沒有停止,其規模之大與影響之深遠,比高雄市長選舉不知大了多少倍,但是國親提出司法訴訟卻被司法所「暗槓」掉,完全沒有還泛藍一個公道,讓泛藍民眾鬱悶到今天。
所以高雄地院直接挑明了,認為陳菊在投票前一夜以惡質的手法說「黃俊英賄選抓到了」,這種方法已經構成選罷法中「以其他非法方法妨礙他人選舉」的當選無效要件,就是要直接告訴最擅長這種負面選舉的民進黨,不能再以惡質的方法選舉而不遭到懲罰,這是一種民主憲政上的重要分水嶺。
要知道,民主選舉選賢與能最重要的就是以一種公平、公開的方式,讓民眾可以在不受迫害與影響的情況下,選出自己心目中的賢能人士,如果民進黨始終以這種抹黑他人、突擊對手的方式選舉,使對手根本沒有辦法釐清事實、告知社會大眾真相,那選舉選出的就將不是「賢能人士」,而是「奸巧狡詐之輩」,這種專走邪門歪道的人當選,不但對民主政治是一種絕大的諷刺,也會破壞國家的政治經濟發展,使每一個國人都深受其害,過去七、八年大家的經歷,就是一個最鮮明的事實。
所以當這次高雄地院振聾發聵的判決,是告訴社會大眾民主選舉還是要規規矩矩,不能抄小路、走捷徑,過去民進黨得利於惡質選舉太多,以致於他們樂此不疲,今後他們再如此作,就要小心有良知的司法官會加以懲戒,對未來選舉的公平當然是大有助益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06-18/中華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