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爭議之解決-2002年庭期三則判決之評析
壹、緒論 在 美國 ,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問題之正視,是一相當晚近之發展,一直到一九七三年復健法(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1] 制定後,才開始由聯邦政府正式加以法制化,但由於該法之適用範圍有限,僅及於聯邦政
焦興鎧|
壹、緒論 在 美國 ,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問題之正視,是一相當晚近之發展,一直到一九七三年復健法(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1] 制定後,才開始由聯邦政府正式加以法制化,但由於該法之適用範圍有限,僅及於聯邦政
(一)序言 近年來,隨著醫療科技之進步,已有越來越多疾病被檢驗出與基因突變有關,而這些突變之過程,有相當程度可能是由工作場所某些物質所造成。 [1] 此外,受雇者本身之某些疾病或惡習,諸如對藥品及酒精之依賴等,也被發現與遺傳有關,甚至某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