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查政黨自治界線之再釐清
102 年9 月,我國政黨史上出現了最受到關注的黨籍撤銷事件: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的中國 國民黨 黨員身分,因疑似涉入關說事件而被國民黨的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撤銷。令人遺憾的是,直接受到司法審查的對象,不是究竟有無影響公務員廉潔性的關說,而是王金
張志僑|
102 年9 月,我國政黨史上出現了最受到關注的黨籍撤銷事件: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的中國 國民黨 黨員身分,因疑似涉入關說事件而被國民黨的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撤銷。令人遺憾的是,直接受到司法審查的對象,不是究竟有無影響公務員廉潔性的關說,而是王金
壹、前言 一般來說, 台灣 的政法學界,大有將「司法審查」與「違憲審查」視為同義詞,大陸政法學界似乎也有這樣的趨勢。 例如龔祥瑞便說:「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亦稱違憲審查 [1] 」;陳業宏、唐鳴亦直陳:「違憲審查制度,
「統治行為論」在二次大戰後成為日本行政法上重要之理論,主要在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上,國家為達成其行政目的或貫徹其政策主張,行政權得有其獨立專斷之部分,其強度甚至可達到不受立法權監督,亦可免於司法審查之程度。此種理論下之行政權一般稱為「行政特權」
一、司法審查的概念 自 1972年9月實施戒嚴後,馬可仕總統大權在握,一再濫權形同獨裁,菲律寶民主運動風起雲湧,紛紛要求解嚴,形成巨大壓力。馬可仕遂於1981年1月17日宣布解除戒嚴,並於同年6月16日第三次當選總統,但於內外交迫之下在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