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美TIFA會議應邁向共同利益(下)
回顧過去廿六年十次的TIFA會議,歸結有兩個特點,一是主控權操之在美方。 依據協定第六條:「任一方得就雙方間任何貿易或投資事宜提請諮商;此項諮商須在要求提出後卅天內舉行。」但經常是我方提出諮商要求後,美方以各種理由推遲。反之,如果美方提出諮
尹啟銘|

回顧過去廿六年十次的TIFA會議,歸結有兩個特點,一是主控權操之在美方。 依據協定第六條:「任一方得就雙方間任何貿易或投資事宜提請諮商;此項諮商須在要求提出後卅天內舉行。」但經常是我方提出諮商要求後,美方以各種理由推遲。反之,如果美方提出諮

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於六月卅日結束一天的對談,一般人所關心的是:這場會議到底談了什麼?獲得哪些具體成果? 對於此次TIFA會議的召開,各方對其有不同的期待。有人認為距離上次會議已近五年時間,全球經貿情勢有了重大變化,美方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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