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六月一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在六月二十三日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九條,這是自民國十八年以來,工會法第十次修正。其中與教育事務關係最密切者為第四條,規定教師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解除教師組織工會的禁令,也是保障教師勞動人權的重要立法,開創教師擁有勞動三法(權),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新時代。
台灣面對未來這種教師可組織工會的新情勢,不少人尚持有某些疑慮,例如:部份校長和家長團體就深感不安,疑懼教師若成為勞工,其勞動條件,與對學生受教權益的保障,是否會受到損害或影響?相對的,部份工會、工運團體及教師會,則持堅持與肯定的態度,認為教師工會是多年來努力溝通與抗爭的結果,昰一個新工會法時代的來臨,全國教師會甚至在七月十二日發出一個「期待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的新聞稿,澄清教師工會的積極角色。
茲先引「工會法」修正部份條文(尚未生效,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明之。
1.第四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非義務)。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非應)。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排除在外)。
2.第五條:工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勞資爭議之處理。
(3)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3.第六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1)企業工會,
(2)產業工會,
(3)職業工會: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4.第四十三條: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上述這些條文,昰工會法中對於教師權益的主要關鍵內容。對此,行政院勞委會(主管機關)提出嚴正澄清,表示工會法修正之目的,重視「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會務自由化」、「工會運作民主化」等原則,除符合世界潮流外,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健全工會組織與發展,並配合已公佈之「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建構一個完善的集體勞資關係法制,並主張自由入會及不得解散工會,以符合國際公約及憲法保障之集會自由精神。
當前在大家關心工會法的時候,個人以為有幾項原則,值得作為未來組織或成立教師工會之核心價值:
第一,教師工會要維護教師權益:這次工會法之修正,終於突破歷來之限制,准許教師得依法組織工會,依據工會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教師既依此法可視為勞工,其組織工會之基本目的,依此而生,因此組織教師工會的初始動機,及運作過程皆應以「促進教師團結,提升教師地位及改善教師生活」為宗旨,這是正本清源之策。
第二,教師工會要重視專業形象:「老師永遠是老師」,參加工會之後,教師身份並不會消失,教師工會除重視自身權益外,應多投注心力捍衛教師的專業形象與權威,提升教育的基本價值與影響,如此才能兼顧理想與現實。
第三,教師工會適用各種教育法規:教師工會雖是依工會法而成立,係規定教師工會的組織程序與形式,其中尚提示「團體協約法」,規定工會協商程序及效力,「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工爭議之處理程序,除此之外,尚有「教師法」,主要在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任用資格與程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事宜。上述各種法規,教師工會與全體教師均應繼續適用與遵守。
第四,教師工會要關心學生受教權:教師一旦組織工會,家長或社會人士最不放心的就是可能損害學生受教權的問題,學生繳費到學校來,是要接受老師的教誨與輔導,若因教師組織工會,而放棄教學時間,是家長與社會所不願見到的事。因此如何在維護教師個人權益時,也保障學生的教學品質,這二者之間的抉擇,魚與熊掌不可得兼的困境,就必須依靠教師的智慧與善心了。
第五,教師工會要善用會員人力:教師可組織工會,必須依法招兵買馬,成立理監事會及秘書處,開會頻繁,若集體活動也多,勢必動員大量教師人力,妨害教師個人教學基本權責,誤人子弟莫此為甚,所以如何精簡人事,如何延用志工人力,甚至促進業務自動化等便成極為重大的課題。
台灣教師可組織教師工會了,在落後歐美國家半個世紀之後,雖然好事多磨,但在當前台灣學校教育面臨少子化衝擊,中小學教師大量裁減及課業、升學壓力居高不下之態勢,組織教師工會,維護教師權益,自有其必要性,但今後教師一旦成立工會及運作工會,若能朝引領全國教師扮演公民社會發展的積極角色,在國內外為公義真理發揮影響力,甚至發揚國際人道,建立教師正義形象,才昰教師傳道、授業與解惑的嶄新作為與真精神。
本文參考資料:
1.全國法規資料庫,工會法,2010.07.20列印。
2.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會新聞稿,期待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2010.07.12。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台灣面對未來這種教師可組織工會的新情勢,不少人尚持有某些疑慮,例如:部份校長和家長團體就深感不安,疑懼教師若成為勞工,其勞動條件,與對學生受教權益的保障,是否會受到損害或影響?相對的,部份工會、工運團體及教師會,則持堅持與肯定的態度,認為教師工會是多年來努力溝通與抗爭的結果,昰一個新工會法時代的來臨,全國教師會甚至在七月十二日發出一個「期待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的新聞稿,澄清教師工會的積極角色。
茲先引「工會法」修正部份條文(尚未生效,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明之。
1.第四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非義務)。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非應)。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排除在外)。
2.第五條:工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勞資爭議之處理。
(3)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3.第六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1)企業工會,
(2)產業工會,
(3)職業工會: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4.第四十三條: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上述這些條文,昰工會法中對於教師權益的主要關鍵內容。對此,行政院勞委會(主管機關)提出嚴正澄清,表示工會法修正之目的,重視「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會務自由化」、「工會運作民主化」等原則,除符合世界潮流外,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健全工會組織與發展,並配合已公佈之「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建構一個完善的集體勞資關係法制,並主張自由入會及不得解散工會,以符合國際公約及憲法保障之集會自由精神。
當前在大家關心工會法的時候,個人以為有幾項原則,值得作為未來組織或成立教師工會之核心價值:
第一,教師工會要維護教師權益:這次工會法之修正,終於突破歷來之限制,准許教師得依法組織工會,依據工會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教師既依此法可視為勞工,其組織工會之基本目的,依此而生,因此組織教師工會的初始動機,及運作過程皆應以「促進教師團結,提升教師地位及改善教師生活」為宗旨,這是正本清源之策。
第二,教師工會要重視專業形象:「老師永遠是老師」,參加工會之後,教師身份並不會消失,教師工會除重視自身權益外,應多投注心力捍衛教師的專業形象與權威,提升教育的基本價值與影響,如此才能兼顧理想與現實。
第三,教師工會適用各種教育法規:教師工會雖是依工會法而成立,係規定教師工會的組織程序與形式,其中尚提示「團體協約法」,規定工會協商程序及效力,「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工爭議之處理程序,除此之外,尚有「教師法」,主要在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任用資格與程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事宜。上述各種法規,教師工會與全體教師均應繼續適用與遵守。
第四,教師工會要關心學生受教權:教師一旦組織工會,家長或社會人士最不放心的就是可能損害學生受教權的問題,學生繳費到學校來,是要接受老師的教誨與輔導,若因教師組織工會,而放棄教學時間,是家長與社會所不願見到的事。因此如何在維護教師個人權益時,也保障學生的教學品質,這二者之間的抉擇,魚與熊掌不可得兼的困境,就必須依靠教師的智慧與善心了。
第五,教師工會要善用會員人力:教師可組織工會,必須依法招兵買馬,成立理監事會及秘書處,開會頻繁,若集體活動也多,勢必動員大量教師人力,妨害教師個人教學基本權責,誤人子弟莫此為甚,所以如何精簡人事,如何延用志工人力,甚至促進業務自動化等便成極為重大的課題。
台灣教師可組織教師工會了,在落後歐美國家半個世紀之後,雖然好事多磨,但在當前台灣學校教育面臨少子化衝擊,中小學教師大量裁減及課業、升學壓力居高不下之態勢,組織教師工會,維護教師權益,自有其必要性,但今後教師一旦成立工會及運作工會,若能朝引領全國教師扮演公民社會發展的積極角色,在國內外為公義真理發揮影響力,甚至發揚國際人道,建立教師正義形象,才昰教師傳道、授業與解惑的嶄新作為與真精神。
本文參考資料:
1.全國法規資料庫,工會法,2010.07.20列印。
2.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會新聞稿,期待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2010.07.12。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