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這是根據憲政民主所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理,為防範權力腐化而必要的制度設計。因此,立法院不能對總統的提名權有所置喙,同樣的,總統也必須尊重立法院以合議制行使同意權的程序或實質結果。就此而言,我們欣見陳總統以避免朝野對立為由,決定不再「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所以日前我們曾有專文指出:「總統尊重國會才是尊重民主」。


雖然人為的憲政危機已因總統一念之間而消弭於無形,但由於是修憲機制幾已形同虛設,大法官所職司的憲法解釋權,極可能透過對國家定位與憲政制度的詮釋,產生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的結果。其次,當前司法改革的藍圖中,將賦予大法官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並從事審判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的職權,對人民權利的保障,甚至是政府機關間的爭議,大法官都將扮演更直接、更積極的角色。


所以,預定於今年九月就職的大法官,對我國國家定位的爭議、憲政制度的成長與民主法治的維護,這三者的重要性,都遠非歷屆大法官所能比擬。因而大法官是否適任的問題,更必須在任命前的提名與同意程序中,由總統與立法院共同審慎把關。而民國八十九年首度出現「政黨輪替」,形成憲政結構由不同政黨分掌行政、立法兩院的「分立性政府」,從憲政發展的正面意義來看,似乎正是透過政黨政治的監督與制衡,以甄拔最適任大法官的巧妙安排,亦可開展司法獨立的契機。



分析


總統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所訂的積極資格,刻意避開較有爭議性的第二款「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而提名的十五位準大法官人選,一般的社會風評尚佳,但是並不表示「人選並無爭議」。立法院雖已休會,但國民黨的立法院黨團為兌現嚴格審查大法官提名人的承諾,仍持續推動大法官資格審查的各項籌備工作,毋寧是一種為憲政發展負責的態度。我們更希望立法院在九月五日正式進行審查程序後,朝野黨團都能摒除政黨鬥爭的思考,也就是說,在野聯盟不以黨派傾向封殺被提名人,而執政黨立委也不該為了總統的「面子」,而對被提名人加以「護航」,當然更不可以「護短」。


在法律所訂的積極資格之外,一位適任的大法官尚須具備的其他條件為何,法律並未詳細規範,學理亦眾說紛紜,從我國與美國過去的實務經驗上觀察,可以說又是五花八門。我們認為以我國特殊的政治環境、從民主轉型到民主鞏固的期盼、以及保障人權的社會共識為思考基礎,審查大法官是否適任的條件,固然應該包括客觀可供檢驗者,若學歷與著作、主要經歷、有無被糾彈或刑事紀錄、年齡與健康等;然相對比較抽象或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大者如意識形態所建構對中華民國的國家認同、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認知與忠誠,小者如個人品德、處世風格,更是審度被提名人是否適任的關鍵因素。


此一主張絕非出於一黨之私的謀略,而係基於大是大非的堅持。我們確實很難想像大法官竟可以透過憲法解釋,把中華民國偷天換日為台灣共和國、把五權分立李代桃僵為三權分立、把雙首長制暗渡陳倉為總統制,會造成什麼樣的憲政危機,但只要有「現有總額」三分之一的大法官心存異念,未來的憲政爭議只能走向無解的憲政僵局,卻絕非人民所樂見。我們也很難想見,一位道德勇氣未能兼備的大法官,在處理政治爭議過程中,怎麼能夠大公無私地平亭曲直。當然,大法官若是專業有虧,則聽訟用法必然難以善盡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責任。



結論


從上述的觀點檢視陳總統所提名的十五位人士,即有主張獨立建國者,有抨擊中華民國憲法幾至一無是處者,有長期政學兩棲者,有幾度換軌於行政、司法系統之間而毫不以為意者,更有出任公職期間違法兼領公帑者,倘被蒙混或放水而過關,不僅國家名器蒙羞,更可能帶來「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的嚴重後果,絕非危言聳聽之詞。基於國家利益與民眾福祉的唯一考慮,我們誠摯的呼籲立法委員應把握此次大法官同意權運作的機會,從嚴審查大法官的資格,並且斷然否決不適任者的提名,為國家建立可長可久憲政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