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陳總統依「中華民國憲法」提名十五位大法官,並於今年五月二十一日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日昨立法院順利完成了同意權的投票程序。在此其間雖有諸多政治風波,但從所有被提名人均順利獲得立法委員支持的結果來看,用「好事多磨」作為總結應屬適當。站在個人的榮譽與成就的角度,我們當然要向這十五位「憲法守護者」道賀;從我國憲政民主永續發展的層面來說,我們也要對朝野政黨與即將就職的新任大法官提出剴切的建言。

分析

環顧當今各國,大多數都有以文書形式表現的「憲法」法典,但憲法必須要能夠對國家機關的權力運作,發生真正的拘束力,也就是產生規範的效力,這個國家才能被列為「憲政」國家。因而,在「憲法」條文以外,舉凡國會的立法補充、司法機關對憲法的解釋以及所有參與政治活動的國家機關、政黨與政治人物,基於對憲法的忠誠所建構的憲政慣例等等的政治行為,皆為有限的、靜態而冷冰冰的憲法文字,注入了生命力,形成憲法與憲政的同步成長,也造就了「活的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與歷次修正,都受到特定時空條件的需求與限制,當然不可能是一部「放諸四海而皆準、垂諸百世而不迨」的完美憲法。然而,五十餘年來憲政發展所累積的憲政規範,自不容我們妄自菲薄,更不容高喊「吃果子拜樹頭」的政治人物,卻以「養老鼠咬布袋」的具體行動,反過來毀憲亂政。沒有這部憲法,哪有「民主先生」可言?沒有這部憲法,又何來「和平的」政黨輪替的可能?國人豈有不辨之理。


這次大法官任命案過程中的朝野攻防,對憲政發展的意義,亦不容小覷。我們固然不必否認,民主國家任何提名、同意案的運作,無論是總統或國會都不可能自外於政治性的考慮。但對於最後的投票結果,朝野政黨與大法官都不宜再有別具用心的政治解讀。


就提名權而言,總統府二度提出咨文,補正兩位被提名人法定資格的疑義,未來即便朝野易位,亦不得推翻此次所豎立「從嚴審查實體資格」的典範。就同意權而論,由於在野黨接受執政黨提出「不亮票、不監票、不動用黨紀」的呼籲,在充分尊重立法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情況下,並未出現朝野對決,我們認為民進黨應該謹記在心,明年一旦出現二次政黨輪替,在立法院行使各項法定職權,亦不得耍弄其他花樣。


不過,民進黨為總統護航,就政黨政治的觀點,並非完全不能接受。但是,我們也必須很沉痛的指出,面對在野黨善盡憲法忠誠而提出的諸多質疑,執政當局與民進黨團仍捨理性溝通不為,明處仍以放話、抹黑的伎倆進行政治鬥爭,暗處卻發動各種人情攻勢或釋放政治資源,來換取特定對象的支持,實屬可議。尤其是行政院長在同意權投票的前一晚,出席無黨籍立委的聯誼餐會本無可厚非,但卻公然遊說無黨籍立委支持被提名人的舉止,絕對牴觸「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精神,我們不得不嚴加譴責。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對大法官的資格作了相當嚴謹的規定,新任大法官在法學素養上確具有一定的水準。但要扮演一位稱職的「憲法守護者」,除了專業之外,也需要更高的道德與勇氣,才不會因個人的意識形態而紊亂憲政體制,才能依法論理、撥亂反正。我們要提醒大法官在行使釋憲職權之際,必須牢記自己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產生的大法官,同時亦應信守「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的法律規定。


大法官會議行使職權雖屬被動的方式,然而大法官受理審查的案件,或則攸關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或則涉及政府機關之間的職權爭議,甚至可能無法排除國家認同這種尖銳的政治爭議。惟在現行的憲政機制下,基於「對於(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之裁決,不得聲明不服」的法律規定,大法官會議是唯一且終局的裁決機關。因此,大法官決議的解釋文,文字應該淺顯易懂,結論應該明確具體,畢竟,「定紛止爭」是社會對司法機關最基本的期待。即使基於敏感的政治考慮,或基於解釋恐有不被其他國家機關尊重,以致損害司法威信的憂慮時,便應積極採取「政治問題不審查」的原則,將政治爭議回歸政治程序來解決,決不能再有「一號解釋、各自表述」的亂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