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攘九個月的「一例一休」,終抵在蔡英文總統強力要求下三讀通過,新制自2017年元旦起實施,未來周休二日將採「一例一休」,7日內有一例假日、一休息日,同時統一勞公教之國定假日,並以提高休息日之加班費、放寬特休假門檻、增加罰緩等作為施行配套,新舊法條對照說明請見表一。
表一「一例一休」過關 勞基法新舊制之差異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回顧「一例一休」新制推動過程中,遭到勞資雙方杯葛之問題,不單是國定假日天數而已,還包括因例假日加班條件限制嚴苛而衍生的二例、二休爭議;以及休息日暴增之加班費,歸結仍是企業經營成本與低薪過勞的現實。因此,面對新制即將上路,業界可能產生的應對,基本上可分為人資課題、企業應變措施,及勞資關係變化等三大面向觀察,分述如下:
1.「七休一」及加班工時上限,挑戰人資排班功力
「一例一休」新制通過後,對企業人資主管帶來極大的挑戰,除須有效率的排班,以避免超過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外,並得嚴格控管休息日加班人力,才能抑制暴增的加班費。
所幸勞基法新制並未硬性規定,一周中哪一天是休息日、哪一天是例假,事業單位可經勞資協商後決定,同時保留二周、四周及八周變形工時,因此員工仍可配合企業經營需要而輪休。以賣場為例,周六、周日通常是銷售旺日,休息日及例假日就能排在周一至周五間。
2.抑制休息日加班與特休換薪成人資新功課
「一例一休」新制大幅提高休息日之加班費,正職人員若休息日加班一天,雇主要付2.67倍的工資,且須注意不得超過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故對運輸服務業及醫療院所立即造成衝擊。不僅是人力及經營成本的增加,未來也可能因客運減班,或醫院夜間、假日停診,而影響國人生活型態與就醫便利性,特別是偏鄉民眾。
再者,新制明訂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須給薪,使得企業所須增加的人事給付項目,多達4類,包括: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之加班費,及未休完特休換薪等,內容說明如表二所示。此外,未來打工族同享新制福利,意即休息日工作,時薪以1又1/3倍和1又2/3倍計算。
表二 新舊制加班及特休換薪規定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3.短期聘用非典工作者,長期朝自動化營運以調降人事成本
「一例一休」新制採以價制量的方式,避免受雇者過勞,但也因此對於非技術性人力,企業短期將以非典型工作者(諸如:部分工時、派遣人員),作為調降休息日加班費之辦法,且日後對增聘人力亦會趨於審慎保守。再者,從2017年《天下雜誌》2000大CEO調查(註一)結果 可知,目前已有1/3的企業表示會以科技取代人力,未來自動化的發展勢必更加普及。
4.責任制及新法灰色地帶恐增勞資糾紛
進入21世紀後,隨著科技的運用深入日常生活,遠距工作已非難事。為了減少加班支出,部分事業單位要求員工準時下班,工作就帶回家完成,使得濫用責任制之情形日益增多。此外,因加班換休,勞基法未明訂補休也應加乘,加上勞動部函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應休未休」之特休假,須由員工證明沒休的特休假係雇主要求,否則不見得能領到未休完日數之工資。
新制灰色地帶,恐使不明就裡的勞資,因雙方認知不同而增加糾紛,諸如被視為幸福企業的和碩(註二) ,原本國定假日就比勞基法多七天假,然因今年11月12日的國父誕辰紀念日,讓上班員工擇日換休,卻未與個別員工簽署換休協議,遂遭同仁檢舉,當天出勤無加班費。為免遭遇類似問題,目前國內龍頭企業如台塑、長榮集團、中華電、中鋼、宏碁等,均決定遵照勞基法規定執行,不另行提供休假福利。
可見企業日後管理將以嚴守勞基法基本線為原則,勞資關係日益法制化的同時,隨著勞動條件升高,招聘員工考量自會更加謹慎。至於此舉是否造成企業出走,從雇主團體對新制表示「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看來,短時間內應仍會「維持現狀」。
註釋
註一:請見2017年《天下雜誌》2000大CEO調查,瀏覽網頁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9768
註二:請見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幸福消失片】和碩砍7天假!竟是因有員工去檢舉…,瀏覽網頁: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07/1006259/
表一「一例一休」過關 勞基法新舊制之差異
| 現制 | 新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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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休 (第36條) |
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日作為例假日。 | 勞工每7天中,有1日為休息日、有1日為例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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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 (第37條)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註:全年19天)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註:全年12天,勞工比公務員多放一天勞動節) |
|
特休假 (第38條)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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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制勞工 (第34條) |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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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第24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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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條款 (第74條)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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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第79條) |
違反規定行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規定行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回顧「一例一休」新制推動過程中,遭到勞資雙方杯葛之問題,不單是國定假日天數而已,還包括因例假日加班條件限制嚴苛而衍生的二例、二休爭議;以及休息日暴增之加班費,歸結仍是企業經營成本與低薪過勞的現實。因此,面對新制即將上路,業界可能產生的應對,基本上可分為人資課題、企業應變措施,及勞資關係變化等三大面向觀察,分述如下:
1.「七休一」及加班工時上限,挑戰人資排班功力
「一例一休」新制通過後,對企業人資主管帶來極大的挑戰,除須有效率的排班,以避免超過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外,並得嚴格控管休息日加班人力,才能抑制暴增的加班費。
所幸勞基法新制並未硬性規定,一周中哪一天是休息日、哪一天是例假,事業單位可經勞資協商後決定,同時保留二周、四周及八周變形工時,因此員工仍可配合企業經營需要而輪休。以賣場為例,周六、周日通常是銷售旺日,休息日及例假日就能排在周一至周五間。
2.抑制休息日加班與特休換薪成人資新功課
「一例一休」新制大幅提高休息日之加班費,正職人員若休息日加班一天,雇主要付2.67倍的工資,且須注意不得超過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故對運輸服務業及醫療院所立即造成衝擊。不僅是人力及經營成本的增加,未來也可能因客運減班,或醫院夜間、假日停診,而影響國人生活型態與就醫便利性,特別是偏鄉民眾。
再者,新制明訂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須給薪,使得企業所須增加的人事給付項目,多達4類,包括: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之加班費,及未休完特休換薪等,內容說明如表二所示。此外,未來打工族同享新制福利,意即休息日工作,時薪以1又1/3倍和1又2/3倍計算。
表二 新舊制加班及特休換薪規定
| 休息日 | 例假日 | 國定假日 | 特休假 | |
| 現制 |
延長2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以上。 再延長2小時以內者,加給2/3以上。 |
當年度的特休假到期前,應休未休,視同自願放棄。 | ||
| 新制(正職員工) |
加班費2小時為平日每小時工資再額外加給1又1/3。 第3小時起平日每小時工資再額外加給1又2/3。 |
平日雙倍薪資並補休一天,未滿8小時仍給一日薪。 | 平日雙倍薪資,未滿8小時仍給一日薪。 | 特休假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 |
| 新制(部分工時勞工) | 依「雇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部份工時者的例假、特休均比照勞基法辦理,因此休息日出勤同享薪資加乘,未休完之特休一樣可折算薪資。 |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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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清冊須記載特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應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 ||
3.短期聘用非典工作者,長期朝自動化營運以調降人事成本
「一例一休」新制採以價制量的方式,避免受雇者過勞,但也因此對於非技術性人力,企業短期將以非典型工作者(諸如:部分工時、派遣人員),作為調降休息日加班費之辦法,且日後對增聘人力亦會趨於審慎保守。再者,從2017年《天下雜誌》2000大CEO調查(註一)結果 可知,目前已有1/3的企業表示會以科技取代人力,未來自動化的發展勢必更加普及。
4.責任制及新法灰色地帶恐增勞資糾紛
進入21世紀後,隨著科技的運用深入日常生活,遠距工作已非難事。為了減少加班支出,部分事業單位要求員工準時下班,工作就帶回家完成,使得濫用責任制之情形日益增多。此外,因加班換休,勞基法未明訂補休也應加乘,加上勞動部函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應休未休」之特休假,須由員工證明沒休的特休假係雇主要求,否則不見得能領到未休完日數之工資。
新制灰色地帶,恐使不明就裡的勞資,因雙方認知不同而增加糾紛,諸如被視為幸福企業的和碩(註二) ,原本國定假日就比勞基法多七天假,然因今年11月12日的國父誕辰紀念日,讓上班員工擇日換休,卻未與個別員工簽署換休協議,遂遭同仁檢舉,當天出勤無加班費。為免遭遇類似問題,目前國內龍頭企業如台塑、長榮集團、中華電、中鋼、宏碁等,均決定遵照勞基法規定執行,不另行提供休假福利。
可見企業日後管理將以嚴守勞基法基本線為原則,勞資關係日益法制化的同時,隨著勞動條件升高,招聘員工考量自會更加謹慎。至於此舉是否造成企業出走,從雇主團體對新制表示「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看來,短時間內應仍會「維持現狀」。
註釋
註一:請見2017年《天下雜誌》2000大CEO調查,瀏覽網頁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9768
註二:請見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幸福消失片】和碩砍7天假!竟是因有員工去檢舉…,瀏覽網頁: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07/1006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