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016年9月6日發布「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22條修正草案,將實名制調整時間訂為106年9月30日,較8月2日預告修正時所訂期限107年12月31日大幅縮短,並在調整期間進一步限制非實名制帳戶每月累計代收代付金額由1萬元降至5千元,引起外界議論金管會為通過洗錢防制評鑑而限縮電子支付行業發展。
據金管會新聞稿,鑑於我國將於107年第4季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相互評鑑,評鑑結果如不理想,除影響我國國際聲譽外,將衝擊我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及國人金融交易活動。為兼顧防制洗錢國際標準及社會大眾對法規鬆綁之需求,考量相關評鑑作業之準備須於106年底前完成,針對該辦法修正草案第22條第1項規定,調整期間最終時點為106年9月30日。
調整期間改採2階段配套措施:
(一) 第1階段(106年6月30日前):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1萬元。
(二) 第2階段(1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5千元。
由於引起外界疑慮,金管會隔日再發新聞稿澄清,該修法係放寬「非實名制(包括原匿名者)」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調整期間,說明如下:
(一) 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及電子商務業者,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內;本辦法適用範圍僅限於經金管會許可之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2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
(二) 依據現行本辦法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非實名制(包括原匿名者)」使用者之身分確認調整期間,原已於105年2月2日結束。本次修正係再行放寬延長調整期間至106年9月30日,所以自本辦法104年5月3日施行起算,合計給予電子支付機構超過2年之緩衝調整期間,讓業者有較充裕時間進行調整作業,以利業務推展。
這樣的修法方式,當然引起外界批評。
首先,「非實名制(包括原匿名者)」使用者之身分確認調整期間,原已於105年2月2日結束,8月提出再延長一年至106年9月30日,看似寬限期延長,實際上目前根本沒有專營電子支付業者開業。雖然有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2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通過申請,但專營業者取得執照至今僅經營代收代付服務,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業務,直至日前歐付寶才宣布電子支付業務將於10月7日正式開業,成為第一家專營公司,另外橘子支、國際連也同樣預計10月開業。顯示金融監理單位雖然致力於鬆綁法規,惟似無助於電子支付之推行。
另外,此次非實名制轉換期雖然再延長1年,對今年10月之後才陸續正式開業的電子支付而言,轉換期間不到1年,放寬是否能對消費者及商家形成誘因,尚待觀察;若此次修法成功鼓勵非實名帳號大幅成長,不久後電子支付公司又須面臨帳戶轉換之宣傳、人力成本,未如期轉換者則將被強制關閉帳戶,更恐增公司業務糾紛。建議鼓勵措施宜以消費者及商家的角度出發,協調租稅優惠、降低傭金、協助業者整合支付平台等方式為主。
其次,金管會新聞稿引起外界誤會將全面限縮支付金額,雖然稍後澄清僅部分限縮,但已形成電子支付面臨更多限制的負面新聞,衝擊民眾信心。520以來政策反覆已成既定印象,政府單位對外發布新聞應更注意溝通。
特別是金管會特地澄清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務及電子商務業者不在此限,雖未仔細說明,但實際上是因為一般第三方支付公司「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億元,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金管會監理之「電子支付機構」則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業務之公司。這樣的區分,一般民眾不可能清楚,在電子支付尚未普及之際,更應透過任何機會釐清疑慮,而非增加問題,縱使專營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在金管會管轄範圍,亦可一併說明。
更重要的是,防制洗錢絕非嚴格限制電子支付所能達成。犯罪集團手法日新月異,根據歐洲刑警組織「2015年度互聯網組織犯罪威脅評估報告」指出,非法組織或是個人資金移轉運用比特幣支付的比例高達40%,比如日前尚未偵破的第一金證券勒索案、已偵破的一銀ATM盜領案、比特幣洗錢中心案、香港富商黃煜坤綁架案等皆然,儼然成為犯罪工具首選,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調查官蘇文杰表示,比特幣具匿名性且未納監理,讓調查機關在追查犯罪金流時,不易追蹤。
另一方面,我國中央銀行將比特幣視為虛擬商品,金管會則認定比特幣在台是不合法的支付工具,因此並未規範洗錢防制事宜。然而,比特幣真能因為被認定為商品,就不具支付功能嗎?據報導,新任政務委員唐鳳擔任蘋果公司顧問期間,時薪為每小時1元比特幣(相當於新臺幣18,000元),即是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的例子,但是因為缺乏監理,無論作為商品或是貨幣,在交易時皆無法從中課稅。
我們認為,相關單位不應以國外尚未有太多借鑒為由,怠惰立法,而應徵積極詢專家學者意見,研擬出完善的監理辦法,才能讓台灣早日擺脫犯罪集團溫床惡名,進一步成為先進立法之國家。
(本文刊於2016年10月1日中央網路報)
據金管會新聞稿,鑑於我國將於107年第4季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相互評鑑,評鑑結果如不理想,除影響我國國際聲譽外,將衝擊我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及國人金融交易活動。為兼顧防制洗錢國際標準及社會大眾對法規鬆綁之需求,考量相關評鑑作業之準備須於106年底前完成,針對該辦法修正草案第22條第1項規定,調整期間最終時點為106年9月30日。
調整期間改採2階段配套措施:
(一) 第1階段(106年6月30日前):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1萬元。
(二) 第2階段(1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5千元。
由於引起外界疑慮,金管會隔日再發新聞稿澄清,該修法係放寬「非實名制(包括原匿名者)」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調整期間,說明如下:
(一) 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及電子商務業者,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內;本辦法適用範圍僅限於經金管會許可之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2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
(二) 依據現行本辦法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非實名制(包括原匿名者)」使用者之身分確認調整期間,原已於105年2月2日結束。本次修正係再行放寬延長調整期間至106年9月30日,所以自本辦法104年5月3日施行起算,合計給予電子支付機構超過2年之緩衝調整期間,讓業者有較充裕時間進行調整作業,以利業務推展。
這樣的修法方式,當然引起外界批評。
首先,「非實名制(包括原匿名者)」使用者之身分確認調整期間,原已於105年2月2日結束,8月提出再延長一年至106年9月30日,看似寬限期延長,實際上目前根本沒有專營電子支付業者開業。雖然有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2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通過申請,但專營業者取得執照至今僅經營代收代付服務,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業務,直至日前歐付寶才宣布電子支付業務將於10月7日正式開業,成為第一家專營公司,另外橘子支、國際連也同樣預計10月開業。顯示金融監理單位雖然致力於鬆綁法規,惟似無助於電子支付之推行。
另外,此次非實名制轉換期雖然再延長1年,對今年10月之後才陸續正式開業的電子支付而言,轉換期間不到1年,放寬是否能對消費者及商家形成誘因,尚待觀察;若此次修法成功鼓勵非實名帳號大幅成長,不久後電子支付公司又須面臨帳戶轉換之宣傳、人力成本,未如期轉換者則將被強制關閉帳戶,更恐增公司業務糾紛。建議鼓勵措施宜以消費者及商家的角度出發,協調租稅優惠、降低傭金、協助業者整合支付平台等方式為主。
其次,金管會新聞稿引起外界誤會將全面限縮支付金額,雖然稍後澄清僅部分限縮,但已形成電子支付面臨更多限制的負面新聞,衝擊民眾信心。520以來政策反覆已成既定印象,政府單位對外發布新聞應更注意溝通。
特別是金管會特地澄清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務及電子商務業者不在此限,雖未仔細說明,但實際上是因為一般第三方支付公司「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億元,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金管會監理之「電子支付機構」則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業務之公司。這樣的區分,一般民眾不可能清楚,在電子支付尚未普及之際,更應透過任何機會釐清疑慮,而非增加問題,縱使專營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在金管會管轄範圍,亦可一併說明。
更重要的是,防制洗錢絕非嚴格限制電子支付所能達成。犯罪集團手法日新月異,根據歐洲刑警組織「2015年度互聯網組織犯罪威脅評估報告」指出,非法組織或是個人資金移轉運用比特幣支付的比例高達40%,比如日前尚未偵破的第一金證券勒索案、已偵破的一銀ATM盜領案、比特幣洗錢中心案、香港富商黃煜坤綁架案等皆然,儼然成為犯罪工具首選,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調查官蘇文杰表示,比特幣具匿名性且未納監理,讓調查機關在追查犯罪金流時,不易追蹤。
另一方面,我國中央銀行將比特幣視為虛擬商品,金管會則認定比特幣在台是不合法的支付工具,因此並未規範洗錢防制事宜。然而,比特幣真能因為被認定為商品,就不具支付功能嗎?據報導,新任政務委員唐鳳擔任蘋果公司顧問期間,時薪為每小時1元比特幣(相當於新臺幣18,000元),即是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的例子,但是因為缺乏監理,無論作為商品或是貨幣,在交易時皆無法從中課稅。
我們認為,相關單位不應以國外尚未有太多借鑒為由,怠惰立法,而應徵積極詢專家學者意見,研擬出完善的監理辦法,才能讓台灣早日擺脫犯罪集團溫床惡名,進一步成為先進立法之國家。
(本文刊於2016年10月1日中央網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