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制度之導入必要性
我國現行法制具有法規影響評估精神之法規,不是散見於各行政法領域,就是法位階上僅具行政規則之性質,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預算法第34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2條之1、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應注意事項等。觀察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雖指出法規之草擬應把握政策目標、就法規之可行性進行評估、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然並未規定具體應踐行之操作規範與實施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亦僅指出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未能有如何落實的具體說明。就此而言,中央行政機關就法規影響評估之實施,似乎仍欠缺可供具體依據實行的法規範,除使行政機關無從據以實施法規影響評估機制外,亦難以達成法規影響評估所欲追求之增進政府效能、營造良善法制環境之目的。[1]
因此,現行法制有必要強化法規影響評估之立法。
貳、法規影響評估之立法方式
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制度,參考各國作法,應包括法律以及法規命令等影響人民權益重大者,以及各部會推動重大政策方案事項,均應進行衝擊影響評估,並不單純僅限於法規命令,因此,不宜將法規影響評估制度納入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中。否則反而遺漏影響人民權益重大之法律案,原本更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卻反而未能導入法規影響評估制度。
由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乃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中央法規之基本規範法律,故本文認為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制度應納入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加以規定。
茲試擬修正增定之條文如下:「法規於研擬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其涉及影響人民重大權益事項或衝擊影響達一定規模者,應先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各機關於研訂或修正政策方案,其涉及影響人民重大權益事項或衝擊影響達一定規模,雖不涉及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者,亦應先進行重大政策方案之影響評估。
第一項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事項及其作業程序以及第二項重大政策方案之影響評估事項及其作業程序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參、法規影響評估之應有內容
本文認為法規影響評估制度,可參考歐盟委員會之影響評估規定,將來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內容如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辦法(試擬草案)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實現法規立法程序之民主化、專業化及合理化,以提升法規品質,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院所屬各機關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法規命令與法律牴觸而修正或廢止。
(二) 法規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或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其涉及金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下或其影響人數在一萬人以下者。
三、各機關在研議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作業階段,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應秉持民主參與原則,給予相關機關團體、企業經營者及有關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之機會,並諮詢專家學者意見,以符合程序正義之要求。
四、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有關法規草案之訂定或修正內容,應注意符合世界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憲法人權保障有關規定。
五、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有關法規草案之訂定或修正,應注意能夠增進國家社會之公共利益,並提升人民福祉為目標。
六、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應秉持公平原則,有關法規草案內容,應兼顧國家社會與各有關利害關係人之各方利益之均衡,公平對待,以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
七、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應注意遵守效率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法規草案之訂定或修正,應瞭解其利弊得失,注意法規管制或誘導手段,符合成本效益,評估所投入之社會成本費用與所追求行政目的之預期效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其管制手段有無相當性,是否過當或過於嚴苛。
八、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有關法規草案內容,應注意符合事件本質與自然法則之要求,以達永續發展目標。
九、法規影響評估之內容,應包括法規必要性分析、法規替代方案審視、法規各種選擇方案之影響評估、最佳選擇方案之評估、公開諮詢程序及總體影響評估結論。
十、法規必要性分析,應分析本件有無立法、修法或廢止之必要,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 立法、修法或廢止背景:執行現況與具體問題(儘量以統計數據或圖表分析說明)。有關問題之敘述,應包括下列事項:
1.界定問題之性質以及範圍
2.界定主要受影響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掌握其發生問題之各項原因以及其基礎原因
4.此項問題是否為政府之職責,應進行規範?有無必要進行規範?
5.建立明確的基本架構,包括必要性及敏感性分析以及風險評估
(二) 本法案之政策目的(宜包括法案制度建制之指導原則)。有關政策目的之敘述,應包括下列事項:
1.建立解決問題以及其根本原因之目標。
2.建立數個層次的目標,從一般到具體可操作的特定目標。
3.確保其目標與國家的政策及措施相融合一致,並尊重基本人權以及本院主要優先施政目標以及措施。
十一、法規替代方案審視,應分析本件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可否由民間自行處理或訂定相關計畫輔導民間處理。
(二) 開發各種主要的政策選項, 研擬各項可能有效的方案簡短清單,以進行進一步分析。
法規應配合法律(訂)定或修正者,免為前項審視。
十二、法規各種選擇方案之影響評估,應查明各種方案在經濟上、社會上以及環境上之(直接的及間接的)影響情形以及如何產生影響,分析可能受影響之對象人數,影響程度,正負面影響,相關行政成本費用負擔,人民遵循法規成本,預期效益,並以金錢數量或品質等方式進行量化或質化評估。
前項有關經濟面之影響評估,宜包括下列事項:
1.國內市場供給與需求以及市場競爭之影響
2.對於全球競爭地位之影響,是否構成貿易障礙,對於跨國投資之影響
3.是否額外構成法規遵循成本、營業管理成本或交易成本?對於製造成本或財務之影響,對於營業以及中小企業活動之影響
4.是否導致政府額外之行政成本?
5.對於人民財產權利之影響,是否造成財產損失?
6.其選擇方案是否鼓勵或妨礙產業及學術之研究及創新?是否促進生產及資源效率?是否影響智慧財產權?
• 7.對於消費者及家庭生計之影響,是否影響消費價格以及消費能力?是否影響產品或服務之品質及供給能力?是否影響經濟上保護家庭及小孩?
• 8.是否對於特定產業部門或領域(例如創造就業或失業)發生影響?
• 9.是否對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發生特別影響?對於國際關係之影響
• 10.對於經濟成長以及就業之影響,是否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以及市場功能?對於經濟穩定之影響?
• 第一項有關社會面之影響評估,,宜包括下列事項:
• 1.對於就業及勞動市場之影響,其選項方案是否影響就業市場之進入或變動
2.對於職業工作之品質之標準以及權利義務之影響。
• 3.是否對於特定群體(例如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少數族群等)有特別影響。
• 4.對於性別平等之影響,是否對於男女有差別待遇或促進平等?
• 5.是否影響政府良善治理?是否影響人民 知悉資訊的機會?對於政黨或人民團體之影響?對於媒體以及表現自由之影響。
• 6.對於公共健康與安全之影響評估:法規方案對於工作環境、所得及教育之影響,是否因破壞自然環境、改變能源使用及或廢棄物之處置,而增加或降低健康風險?是否影響健康的生活方式之決定?是否有特別影響特定的風險團體?
• 7.對於治安的影響評估:其方案是否增加犯罪率?是否影響法規執行能力?是否影響自由及安全、公平審判之權利?
• 8.對於社會保障、教育体係之影響評估:是否影響社會照護服務,影響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 9對於文化之影響評估:是否影響文化之傳承保存、文化之差異性、人民參與文化活動之機會
• 10.對於其他國社會影響:是否影響国際條約承諾之義務?是否增加開發中國貧窮程度?影響貧窮者之所得?
• 第一項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宜包括對於氣候、土地使用、空氣品質、水質與水資源、資源再利用、能源使用、廢棄物之製造、處理等、動物健康與福祉、国際環境保護之影響評估。
十三、最佳選擇方案之評估,應衡量各種方案之影響評估,在連結政策目標之基準下,其有利及不利影響之比重,並評估各種選擇方案之執行可行性,比較各種方案之影響範圍或領域,查明選擇其中一個最可行及適當的優先方案。
十四、公開諮詢程序,應由行政機關就法規影響所及之利害關係人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給予其表達意見之機會。
法規影響評估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 法規草案有無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二) 法規研擬有無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三) 反映意見為何及如何回應。
十五、總體影響評估結論,依據綜合分析評估結果,提出所選擇之措施及理由依據。
十六、各機關執行法規影響評估,進行成本效益之分析,於必要時,得邀請本院主計總處以及財政部協助辦理。
本院所屬各機關研擬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在法律案於提送本院院會前,在法規命令,於發佈前,應將法規影響評估書送交本院備查。其法規影響評估書內容不完備者,本院得通知其補正。
十七、財政部應會同本院主計總處宣導法規影響評估作業方式,並提供法規影響評估範例予各機關參考,協助各機關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十八、本辦法於各機關研擬或修正重大政策方案時,準用之。
肆、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154條規定之意見
一、草案第154條第1項規定衝擊影響達一定金額,建議改為達一定規模,以包括金額或人數等,較為具有彈性。西方國家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已經涵蓋人權保障之合法性評估以及性別影響評估,基於行政效率考量,不宜單獨並列三種影響評估。而可考慮統一評估,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二、法規命令是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通常主管機關有權限也有義務訂定法規命令,有關法規命令之內容替代方案可能有多種選擇,只要選擇其中效益大於成本之方案,即符合成本效益分析之比例原則,因此草案第154條第2項後段規定:「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為法規命令。」建議改為「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採取該項方案。」而不是禁止訂定法規命令。
三、法規命令依法僅報請立法院備查,因此其準備作業之法規影響評估書,似無庸經立法院審查,否則似有違反體系正義之嫌。草案第154條第6項規定建議改為送立法院備查。
四、又有關草案第154條第9項規定法規影響評估書公告周知,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應可贊同。但如涉及國防外交或國家安全等公務秘密事項,仍應保密而不公開,故建議應有但書例外規定。
伍、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155條規定之意見
法規命令不適合舉行聽證,建議改為舉行「公聽會」。由於聽證程序通常適用於重大行政處分之個案決定,有關當事人通常具體特定,而法規命令涉及通案問題,影響人數可能及於數萬人到數百萬人之多,實際上不可能舉行聽證,而僅適合於舉行公聽會,徵求各界意見。以供立法上參考。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法規命令,影響全國營利事業數百萬家,無法舉行聽證程序,但可舉行公聽會。並建議擴大公聽會之適用範圍。
有關公聽會邀請之對象,建議包括有關機關、人民團體、利害關係人及專家學者。故建議條文內容改為「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舉行公聽會,徵詢有關機關、人民團體、利害關係人及專家學者之意見。但該法規命令影響人民權益極為輕微者,不在此限。」
陸、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155條之1條規定之意見
由於法規命令之基礎事實狀態通常涉及廣大社會大眾,不特定之多數人,影響人數可能高達數萬人或數百萬人之多,而且是規範將來的國民經濟活動,僅是針對過去已經發生之問題,進行探討而採取因應對策,在事件的本質上,其事實以及證據均不可能確定,此與行政處分是規律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關係,而僅涉及少數特定人權益事項,顯然不同,因此不宜將適用於行政處分的聽證制度,轉用到法規命令上,因此建議草案第155條之1條第1項規定刪除。而第2項文字建議修正為:「行政機關不採納公聽會之結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公告之。」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我國現行法制具有法規影響評估精神之法規,不是散見於各行政法領域,就是法位階上僅具行政規則之性質,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預算法第34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2條之1、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應注意事項等。觀察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雖指出法規之草擬應把握政策目標、就法規之可行性進行評估、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然並未規定具體應踐行之操作規範與實施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亦僅指出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未能有如何落實的具體說明。就此而言,中央行政機關就法規影響評估之實施,似乎仍欠缺可供具體依據實行的法規範,除使行政機關無從據以實施法規影響評估機制外,亦難以達成法規影響評估所欲追求之增進政府效能、營造良善法制環境之目的。[1]
因此,現行法制有必要強化法規影響評估之立法。
貳、法規影響評估之立法方式
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制度,參考各國作法,應包括法律以及法規命令等影響人民權益重大者,以及各部會推動重大政策方案事項,均應進行衝擊影響評估,並不單純僅限於法規命令,因此,不宜將法規影響評估制度納入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中。否則反而遺漏影響人民權益重大之法律案,原本更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卻反而未能導入法規影響評估制度。
由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乃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中央法規之基本規範法律,故本文認為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制度應納入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加以規定。
茲試擬修正增定之條文如下:「法規於研擬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其涉及影響人民重大權益事項或衝擊影響達一定規模者,應先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各機關於研訂或修正政策方案,其涉及影響人民重大權益事項或衝擊影響達一定規模,雖不涉及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者,亦應先進行重大政策方案之影響評估。
第一項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事項及其作業程序以及第二項重大政策方案之影響評估事項及其作業程序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參、法規影響評估之應有內容
本文認為法規影響評估制度,可參考歐盟委員會之影響評估規定,將來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內容如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辦法(試擬草案)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實現法規立法程序之民主化、專業化及合理化,以提升法規品質,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院所屬各機關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法規命令與法律牴觸而修正或廢止。
(二) 法規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或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其涉及金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下或其影響人數在一萬人以下者。
三、各機關在研議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作業階段,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應秉持民主參與原則,給予相關機關團體、企業經營者及有關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之機會,並諮詢專家學者意見,以符合程序正義之要求。
四、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有關法規草案之訂定或修正內容,應注意符合世界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憲法人權保障有關規定。
五、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有關法規草案之訂定或修正,應注意能夠增進國家社會之公共利益,並提升人民福祉為目標。
六、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應秉持公平原則,有關法規草案內容,應兼顧國家社會與各有關利害關係人之各方利益之均衡,公平對待,以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
七、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應注意遵守效率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法規草案之訂定或修正,應瞭解其利弊得失,注意法規管制或誘導手段,符合成本效益,評估所投入之社會成本費用與所追求行政目的之預期效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其管制手段有無相當性,是否過當或過於嚴苛。
八、各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執行法規影響評估時,有關法規草案內容,應注意符合事件本質與自然法則之要求,以達永續發展目標。
九、法規影響評估之內容,應包括法規必要性分析、法規替代方案審視、法規各種選擇方案之影響評估、最佳選擇方案之評估、公開諮詢程序及總體影響評估結論。
十、法規必要性分析,應分析本件有無立法、修法或廢止之必要,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 立法、修法或廢止背景:執行現況與具體問題(儘量以統計數據或圖表分析說明)。有關問題之敘述,應包括下列事項:
1.界定問題之性質以及範圍
2.界定主要受影響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掌握其發生問題之各項原因以及其基礎原因
4.此項問題是否為政府之職責,應進行規範?有無必要進行規範?
5.建立明確的基本架構,包括必要性及敏感性分析以及風險評估
(二) 本法案之政策目的(宜包括法案制度建制之指導原則)。有關政策目的之敘述,應包括下列事項:
1.建立解決問題以及其根本原因之目標。
2.建立數個層次的目標,從一般到具體可操作的特定目標。
3.確保其目標與國家的政策及措施相融合一致,並尊重基本人權以及本院主要優先施政目標以及措施。
十一、法規替代方案審視,應分析本件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可否由民間自行處理或訂定相關計畫輔導民間處理。
(二) 開發各種主要的政策選項, 研擬各項可能有效的方案簡短清單,以進行進一步分析。
法規應配合法律(訂)定或修正者,免為前項審視。
十二、法規各種選擇方案之影響評估,應查明各種方案在經濟上、社會上以及環境上之(直接的及間接的)影響情形以及如何產生影響,分析可能受影響之對象人數,影響程度,正負面影響,相關行政成本費用負擔,人民遵循法規成本,預期效益,並以金錢數量或品質等方式進行量化或質化評估。
前項有關經濟面之影響評估,宜包括下列事項:
1.國內市場供給與需求以及市場競爭之影響
2.對於全球競爭地位之影響,是否構成貿易障礙,對於跨國投資之影響
3.是否額外構成法規遵循成本、營業管理成本或交易成本?對於製造成本或財務之影響,對於營業以及中小企業活動之影響
4.是否導致政府額外之行政成本?
5.對於人民財產權利之影響,是否造成財產損失?
6.其選擇方案是否鼓勵或妨礙產業及學術之研究及創新?是否促進生產及資源效率?是否影響智慧財產權?
• 7.對於消費者及家庭生計之影響,是否影響消費價格以及消費能力?是否影響產品或服務之品質及供給能力?是否影響經濟上保護家庭及小孩?
• 8.是否對於特定產業部門或領域(例如創造就業或失業)發生影響?
• 9.是否對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發生特別影響?對於國際關係之影響
• 10.對於經濟成長以及就業之影響,是否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以及市場功能?對於經濟穩定之影響?
• 第一項有關社會面之影響評估,,宜包括下列事項:
• 1.對於就業及勞動市場之影響,其選項方案是否影響就業市場之進入或變動
2.對於職業工作之品質之標準以及權利義務之影響。
• 3.是否對於特定群體(例如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少數族群等)有特別影響。
• 4.對於性別平等之影響,是否對於男女有差別待遇或促進平等?
• 5.是否影響政府良善治理?是否影響人民 知悉資訊的機會?對於政黨或人民團體之影響?對於媒體以及表現自由之影響。
• 6.對於公共健康與安全之影響評估:法規方案對於工作環境、所得及教育之影響,是否因破壞自然環境、改變能源使用及或廢棄物之處置,而增加或降低健康風險?是否影響健康的生活方式之決定?是否有特別影響特定的風險團體?
• 7.對於治安的影響評估:其方案是否增加犯罪率?是否影響法規執行能力?是否影響自由及安全、公平審判之權利?
• 8.對於社會保障、教育体係之影響評估:是否影響社會照護服務,影響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 9對於文化之影響評估:是否影響文化之傳承保存、文化之差異性、人民參與文化活動之機會
• 10.對於其他國社會影響:是否影響国際條約承諾之義務?是否增加開發中國貧窮程度?影響貧窮者之所得?
• 第一項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宜包括對於氣候、土地使用、空氣品質、水質與水資源、資源再利用、能源使用、廢棄物之製造、處理等、動物健康與福祉、国際環境保護之影響評估。
十三、最佳選擇方案之評估,應衡量各種方案之影響評估,在連結政策目標之基準下,其有利及不利影響之比重,並評估各種選擇方案之執行可行性,比較各種方案之影響範圍或領域,查明選擇其中一個最可行及適當的優先方案。
十四、公開諮詢程序,應由行政機關就法規影響所及之利害關係人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給予其表達意見之機會。
法規影響評估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 法規草案有無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二) 法規研擬有無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三) 反映意見為何及如何回應。
十五、總體影響評估結論,依據綜合分析評估結果,提出所選擇之措施及理由依據。
十六、各機關執行法規影響評估,進行成本效益之分析,於必要時,得邀請本院主計總處以及財政部協助辦理。
本院所屬各機關研擬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在法律案於提送本院院會前,在法規命令,於發佈前,應將法規影響評估書送交本院備查。其法規影響評估書內容不完備者,本院得通知其補正。
十七、財政部應會同本院主計總處宣導法規影響評估作業方式,並提供法規影響評估範例予各機關參考,協助各機關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十八、本辦法於各機關研擬或修正重大政策方案時,準用之。
肆、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154條規定之意見
一、草案第154條第1項規定衝擊影響達一定金額,建議改為達一定規模,以包括金額或人數等,較為具有彈性。西方國家有關法規影響評估,已經涵蓋人權保障之合法性評估以及性別影響評估,基於行政效率考量,不宜單獨並列三種影響評估。而可考慮統一評估,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二、法規命令是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通常主管機關有權限也有義務訂定法規命令,有關法規命令之內容替代方案可能有多種選擇,只要選擇其中效益大於成本之方案,即符合成本效益分析之比例原則,因此草案第154條第2項後段規定:「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為法規命令。」建議改為「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採取該項方案。」而不是禁止訂定法規命令。
三、法規命令依法僅報請立法院備查,因此其準備作業之法規影響評估書,似無庸經立法院審查,否則似有違反體系正義之嫌。草案第154條第6項規定建議改為送立法院備查。
四、又有關草案第154條第9項規定法規影響評估書公告周知,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應可贊同。但如涉及國防外交或國家安全等公務秘密事項,仍應保密而不公開,故建議應有但書例外規定。
伍、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155條規定之意見
法規命令不適合舉行聽證,建議改為舉行「公聽會」。由於聽證程序通常適用於重大行政處分之個案決定,有關當事人通常具體特定,而法規命令涉及通案問題,影響人數可能及於數萬人到數百萬人之多,實際上不可能舉行聽證,而僅適合於舉行公聽會,徵求各界意見。以供立法上參考。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法規命令,影響全國營利事業數百萬家,無法舉行聽證程序,但可舉行公聽會。並建議擴大公聽會之適用範圍。
有關公聽會邀請之對象,建議包括有關機關、人民團體、利害關係人及專家學者。故建議條文內容改為「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舉行公聽會,徵詢有關機關、人民團體、利害關係人及專家學者之意見。但該法規命令影響人民權益極為輕微者,不在此限。」
陸、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第155條之1條規定之意見
由於法規命令之基礎事實狀態通常涉及廣大社會大眾,不特定之多數人,影響人數可能高達數萬人或數百萬人之多,而且是規範將來的國民經濟活動,僅是針對過去已經發生之問題,進行探討而採取因應對策,在事件的本質上,其事實以及證據均不可能確定,此與行政處分是規律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關係,而僅涉及少數特定人權益事項,顯然不同,因此不宜將適用於行政處分的聽證制度,轉用到法規命令上,因此建議草案第155條之1條第1項規定刪除。而第2項文字建議修正為:「行政機關不採納公聽會之結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公告之。」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參見林桓主持/陳清秀協同主持,行政機關辦理法規影響評估能量建構之研究,期末報告書,103年10月,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頁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