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型國民大會在2005年6月7日通過國會改革修憲案,其主要內容包括:立委人數減半為113人(單一選區73人、不分區34人、原住民6人)、立委選制改採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立委任期延長為四年。為配合2007年12月第七屆立法委員採取新制,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已積極進行選區重劃。為因應新選制與立委人數減半之挑戰,各黨現任立委或有心參選之人士,均已鎖定特定選區進行經營,或將戶籍遷至較有勝選希望之選區。
在立委人數減半與選制改採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後,其對台灣政黨體系之影響為何?值得探討。根據杜維雪法則(Duverger’s Law),當不存在嚴重社會分歧的情況下,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度會導致兩黨制(Duverger,1954)。在單一選區制下,由於每一選區僅選出一人,將迫使不同利益團體或政黨整合,俾贏得多數或過半數選票。結果往往形成兩大政黨對峙局面,即使有第三黨,其贏得選舉的機會也不大。在此一選制下,有助於避免政黨採取激進政策,以便爭取位於中間地帶的廣大溫和選民。
至於比例代表制,則可以正確反映民意的結構與各政黨的實力,各政黨不需為討好中間選民,而放棄其原則或意識型態,甚至被迫併入較大之政黨;惟由於小黨不必刻意討好中間選民,在立場上將較為激進;也造成政黨林立的現象。如果主要政黨無法獲得過半數議席,則將被迫與其他政黨籌組聯合政府,這又可能導致重大議題無法決定,或是政治不穩定的結果。在實施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各政黨只要得票能跨越門檻,就能依得票比率分配國會席次,得票率與所得席次較能充分反應民意結構。在比例代表制之下,由於選民主要是選黨,因此更能貫徹黨紀,黨的責任也非常清楚。
由於比例代表制仍有缺點,因而出現將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整合為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混合制(hybrid),選民一票在比例代表制中選政黨,另一票在區域選舉中選候選人。此制又分為德國的聯立制(compensatory two-vote system)與日本的並立制(separated two-vote system)。就前者而言,政黨應獲席次率係由其在比例代表制中的得選票率決定,扣除區域所獲席次後,再補足比例代表部份的席次。此一制度本質上仍屬比例代表制,德國所採混合制,使其政黨體制趨向二加一政黨體制,既有助於確保各政黨參政機會,亦有助於確保政府之穩定運作。惟依德國經驗來看,聯立制會導致多黨體系,無法避免聯合政府。以2005年德國國會選舉為例,右派的基民黨與左派的社民黨都未能贏得過半席次,又無法結合其他小黨組成聯合政府,以致最後被迫由兩黨合組大聯合政府。就後者而言,政黨所獲席次等於其在區域選舉中與比例代表制中所獲席次的加總。依日本經驗來看,若單一選區席次多於比例代表席次,對大黨將較為有利,其得席率往往大於得票率。
1997年修憲時,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席次只有三分之一,因而主張採聯立制,反對並立制。惟此次修憲時民進黨已成為立法院第一大黨,因而放棄原有聯立制主張,改主張並立制。令人不解的是,在國會改革修憲案通過,且選區重劃已積極進行的當下,民進黨立委卻試圖再度進行國會改革修憲,將立委人數增加為200人,並將選制改為聯立制。此似乎顯示許多民進黨立委對於立委減半後改採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感到悲觀,因而試圖翻案。惟由於修憲需立法院四分之三以上立委同意,且需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約850萬人)同意,此一修憲構想通過的可能性應該是零。在立委減半與改採新選制已確定情況下,本文希望能瞭解新選制與立委人數減半後,其對台灣政黨體系之可能影響。
壹、現行立委選舉制度
台灣現行立法委員選舉,係採複數選舉區與政黨比例代表一票制,區域與原住民選舉為多名額選區、單記、相對多數當選制,不分區與僑選為政黨比例代表制依政黨推薦區域與原住民候選人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從比較選舉制度角度分析,台灣立委選舉係屬「單記不可讓渡複選區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under Multi-Member-District;SNTV-MMD),各選區選出一個以上立法委員,每位選民只能投一票,圈選一位候選人,選票不能轉移,由獲得相對多數票者當選。
在SNTV之下,投票結果與席次分配經常符合比例性,主要政黨雖可能出現過度代表現象(席次分配率大於得票率),但小黨也有一定生存空間(王業立,1999)。薩托利認為該制也是比例代表制(Sartori,1976);李帕特則認為該制是半比例代表制(Lijphart,1994)。
實際經驗顯示,SNTV有助於讓組織嚴密與具強大配票能力的政黨爭取與維持穩定多數[1],日本自民黨在眾院維持長達三十八年的穩定多數,就是最好的證明;國民黨因有嚴密組織與細膩配票手段,SNTV對該黨也相當有利。
然而,SNTV存在許多問題,甚至影響政黨政治與民主發展。例如:當選門檻低,選票基礎薄弱;候選人與當選人易與特定族群或利益團體掛勾;防賄功能差;政黨比例代表正當性不足;選票不等值,違反選舉平等原則;容易造成同黨相爭,影響政黨政治之健全運作;與易受非理性因素操控,影響選舉結果[2]。反映在立法委員選舉,則出現「同黨相殘」、「選風惡化」、「壯大地方派系,加深地方利益衝突與恩怨」、「易使極端立場者進入國會,導致政黨協商不易」、「不分區立委依附於區域立委的得票率之下,無法客觀反映民意對各政黨所提人選的意向結構,且缺乏直接民意基礎,不利於行使職權」等。
貳、立委選制改革修憲
針對現制缺失,1996年國家發展會議主張「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制度採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二者混合的兩票制」,亦即朝單一選區兩票制方向規劃,惟朝野對於應採德國聯立制或日本並立制則有相當大歧見。1997年修憲時,國民黨主張將立法委員選舉方式調整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惟由於民進黨堅持聯立制,致未能通過。2004年修憲民進黨之所以轉而主張並立制,顯見該黨作為第一大黨,已充分瞭解並立制對該黨最有利;惟各黨立委則未必支持並立制。
一般而言,主張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有幾項原因:
1.一方面可透過單一選區產生區域性的立法委員,以代表民眾參與政策制定;另方面也可以透過政黨比例代表制,讓支持各黨的民意結構充分反應在立委分配的席次上。就前者而言,有助於形成兩大黨競爭的局面,可以避免政黨採取激進訴求;也有助於各政黨貫徹黨紀,並改善金權、黑道、賄選[3]的選風。就後者而言,小黨只要得票能跨越門檻,就能依得票比率分配國會席次,有助於保障弱勢團體的參政權。此一設計除有助於提升政黨黨紀外,也有助於使朝野政黨在立院得以進行真正的政黨協商與合作,使法案之決策過程更有效率,也能避免少數立委扮演關鍵少數,從中牟取不當利益。
2.為反應社會多元意見的結構,政黨比例代表所選出的席次不應太少。惟如要建立有助於政治穩定運作的並立制,單一選區所選出的席次應高於政黨比例代表所選出的席次,而且單一選區所選出的席次越高,越容易形成穩定的兩黨體系。有鑑於各國選民都有分裂投票(split vote)的趨勢,如果政黨比例代表所選出的席次越多,分裂投票的可能性就越高[4],此將導致主要政黨可能無法取得過半席次,以致出現聯合政府,不利於政治的穩定運作。
3.聯立式兩票制雖有助於反應社會的多元民意,但將導致多黨局面的出現。一旦立法院無任一政黨掌握席次過半時,將出現聯合政府。不但議事效率與品質有降低的可能,政府效能也將面臨考驗。此外,更由於政黨合作的基礎不具備,一旦出現聯合政府,即有可能因合作政黨理念不盡相同,以致無法推動政務,甚至出現聯合政府瓦解的結果。
4.採取聯立式兩票制,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某政黨在單一選區所獲席次已達到應當選總額,將使該黨無法分配全國不分區與僑選立委的席次,顯然並不公平。二是如果某政黨在單一選區所獲席次超過應當選總額,將導致各政黨總當選名額超過應選總額,出現超額當選,影響席次分配的實質公平性[5],此亦顯屬不合理。
根據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會議資料,選擇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有八個理由:強化政黨政治;反映不同性質之民意代表性;非由政黨全面主導選舉程序;當選席次分配規則明確,無超額當選之困擾;有利於政局穩定;強化政黨組織的凝聚力,避免同黨操戈;避免政黨分裂與國會多黨林立;與強化立法委員的民意基礎[6]。關於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與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優缺點之比較,請參閱表1。根據表1,民進黨顯然相當清楚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對該黨較為有利,一旦改採新制,該黨之得席率將大於得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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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 |
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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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點 |
1.當選席次之分配較簡單。 2.選民可同時表達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 3.政黨選票之名單候選人與單一選區之候選人平行競選,彼此之間無排擠效應,可避免同黨操戈。 4.防賄效果優於現制。 5.有助於政黨政治之運作。 6.無超額當選問題。 |
1 等比例性(公平性)較高:政黨「得席率」與「得票率」一致,且不致扼殺小黨生存空間。 2.最大黨之概念依政黨選票之得席數判定,原則上與區域當選席次多寡無關,較清楚明確。 3.選民可同時表達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 4.防賄效果優於現制。 5.有助於政黨政治之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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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點 |
1.分段投票結果,政黨「得席率」與「得票率」易形成落差。 2.最大黨的判定基礎較模糊。 3.有利於大黨與既有政黨,較不利於小黨或新興政黨。 |
1.當選席次分配程序較複雜,席次分配結果與區域選舉結果可能有很大差異,與選民觀感恐有出入。 2.容易形成超額當選。 3.容易形成小黨林立。 4.易有分裂投票現象。 5.趨於由政黨壟斷政治。 6.政黨於區域選舉所獲席次愈多,愈不利於政黨名單候選人,亦造成政黨內部同志之間的緊張關係。 |
表1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與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之比較
資料來源: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2002年5月5日,頁22-24。
國民黨向來主張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且該黨連戰主席在2000年底出版的「新藍圖新動力」一書中,亦明確指出立委選舉制度「應調整為日本的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同時,單一選區席次應高於政黨比例代表席次。」(連戰,2000)國民黨過去主張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且單一選區選出席次應不低於總名額百分之六十,與該黨是立法院第一大黨有關,且選制調整後應有利於該黨繼續掌握立法院多數席次。惟歷經總統大選與立委改選,國民黨雖喪失第一大黨優勢,惟該黨支持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立場並無改變。
根據研究,如立委選制改採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以2001年立委選舉為模擬基礎,民進黨席次將增加9%,對國民黨之影響則較不明顯,其他政黨之席次率則將減少或僅維持平盤;政黨結構可能會形成兩大兩小的政黨體系。反之,如採聯立制,則台聯黨席次會增加,民進黨也無法獲得超額席次;政黨結構會形成兩大一中兩小的政黨體系[7]。職是之故,民進黨作為第一大黨,顯然充分瞭解並立制對其最有利,是以民進黨主張並立制,不難理解。
參、立委人數減半修憲
2001年底立委選舉時,民進黨喊出「立委減半,國會不亂」,並獲得民熱烈的回響。此一訴求,似乎顯示國會人數多就代表沒有效率。然而事實顯示,有435人的美國眾議院,其效率就高於只有100人的參議院;過去台灣省議會人數只有79人,其效率也不見得比立法院高。民進黨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後,不再堅持減半,改主張150席,應與其是立法院第一大黨,席次接近90席有關。如席次減半為113席,該黨許多現任立委勢必面臨無法連任的威脅。
對於國會人數究應多少人較適當,民進黨並無一貫立論基礎。以1997年修憲為例,該黨極力主張立委人數由164人增加為250人,惟由於國民黨堅持200人,立委人數才勉強降為225人。2001年立委選舉民進黨批評立院人數過多是導致立院亂象的主因,進而主張減少立委人數,惟也提不出具有說服力的理由。
根據「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顯示,225人立委存在四種弊端:浪費公帑、選票基礎薄弱、每位立委平均代表人數太少(現制每位立委代表9萬8千人,低於美國的63萬5000人與日本的25萬3000人)、誘導立委偏差的問政風格,形成國會亂象。至於主張150人,其理由則是:(一)考量立法院委員會運作之可能性與民意趨向;(二)建議立院委員會由現有的12個減少為10個,並允許每位委員參加兩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以30位委員為標準,則立法院最適規模為150人[8]。以上述方式推論出立院適當人數,並無學理根據,也不符相關國家之經驗。
參酌西方民主國家經驗,台灣立委現有人數其實尚稱合理[9]。以「經濟合作發展組織」29國經驗觀之,人口9百萬以上的國家中,國會議員人數最少的是韓國的299人。5百萬以上人口國家中,國會議員總數少於200人的只有丹麥(530萬人,179位議員)。如只計算下院人數,則:1000萬人以下國家,平均2到5萬人選出一位國會議員;1000萬到8000萬人口的國家,平均每10萬人選出一位國會議員【比例最低的是波蘭,3900萬人選出460位下院議員(每8點39萬人選出一人),比例最高的是韓國299人(每15萬人選出一人)】;8000萬人以上國家如墨西哥、日本、美國,下院議員人數都在400到500人之間。綜合來看,即便是人口較少的國家(500萬到1000萬人),其下院議員人數也不少於150人。而中型國家下院議員人數則大致與人口成正比,每10萬人產生一位下院議員[10]。依此觀察,台灣現有225位立委亦係每10萬人選出一名立委,似無必要大幅減少人數。「政府改造委員會」無視於其他國家的經驗,以美國與日本此二人口眾多國家的經驗與我國作類比,並不恰當。如美、日兩國之經驗足以作為我國之參考,立委人數最適人數應為36人(2300萬/63萬)(以美國每63萬人選出一位國會議員為計算基礎),或92人(2300萬/23萬)(以日本每23萬人選出一位國會議員為計算基礎)。以政府改造委員會所主張的150人來推算,每位立委所代表的選民只有18萬人,不如日本的23萬人,更遑論美國的63萬人。
依各國經驗分析,國會議員人數之多寡,其實並無固定模式。國會議員所代表選民人數之多寡,也沒有一定標準。就此而論,台灣立委現有人數是否過多或應減多少?似乎也無一定標準可言。惟根據各種研究,國會議員人數多寡,其實並非影響國會議事運作成效的主要因素。國會內規、政黨紀律與政治文化等因素,可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民調顯示,多數民眾支持國會減半[11]。是以如有政黨主張維持現有人數,或主張之人數高於150人,依我國政治文化推論,恐會被歸類為反改革或保守勢力。影響所及,國民黨順應民意主張國會席次減半,因而最終促成立委減半,並不令人意外。
肆、政黨體系之分類
政黨體系指的是政黨彼此之間的互動,以及其與整個政治體系之間的互動關係。穩定的政黨體系有助於政治體系的健全發展;不穩定的政黨體系,則可能會使一部充實的憲法無法運作。布隆鐸以「政黨數目」與「相對大小」為分類標準,將政黨體系區分為:兩黨制、兩大黨一小黨制、一大黨主導制、及無一主要政黨的多黨制。英國與紐西蘭為兩黨制,兩大黨占主要地位,但也有小黨擁有國會席次;兩大黨一小黨制包括兩個較大政黨,和一個雖小卻有聯盟潛力的政黨,如德國的自由民主黨及愛爾蘭工黨;多黨制則指有許多政黨同時存在,可能有一主要政黨,如以基民黨為主的義大利政黨體系,和北歐國家以社會民主黨為主的政黨體系;也可能沒有一主要政黨,如法國第四共和(Blondel,1969)。
杜維雪亦將政黨體系區分為一黨制(The One-party System)、兩黨制(The Two-party System)與多黨制(The Multiparty System) (Duverger,1954)。惟根據一國政黨數目的多寡作分類,除上述三種類別外,尚應包括一黨獨大制(The Dominant-party System),茲分述如下:
一、一黨制
顧名思義,一黨制指的是一國僅有一個政黨被允許參與政治活動。所有的共黨國家與不少亞非第三世界國家都屬一黨制;此外,納粹德國與佛朗哥統治下的西班牙亦屬一黨制。在此一制度下,惟一的政黨嚴密控制了政府,長期壟斷政治權力,將所有其他政治力量排除在政治體系之外;而該黨的主要任務則係動員、溝通與控制。在一黨制國家中,其領導型態若非獨裁即係威權,政治參與通常均係受制於該執政黨的嚴密控制下。
二、一黨獨大制
根據雷伊之分類標準,若某一政黨所掌握的國會席次超過70%,就是一黨獨大制(Rae,1971)。在某些國家,雖然存在數個政黨參與競爭,然而實際上卻是一直由特定政黨支配選舉結果。此外,在某些民主國家,雖有二個以上的政黨,但在某些特定地區則可能向來皆係由某一政黨所控制,其他政黨根本無法與之抗衡。例如美國南部某些州向來就只支持民主黨,共和黨即便推派代表參選也很難選上;至於新英格蘭六州某些地區,則似乎從不支持民主黨候選人,此導致區域性的一黨獨大現象。在我國,宜蘭縣與高雄縣縣長選舉,長期以來皆係由民進黨籍候選人當選,非民進黨籍候選人一直無法當選,這也可能是一種區域性一黨獨大現象。
在日本戰後的選舉中,自民黨一直是眾院的多數黨,致使其能長期執政(38年)。其他小黨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動搖自民黨對於眾院的控制,因之也無緣執政。在此情況下,日本雖然存在許多政黨,惟由於只有自民黨有執政的實力,其政黨體系也被認為係屬一黨獨大制。此一現象一直要到1993年自民黨在眾院選舉失利,未能掌控過半數席次後,才使其他小黨有機會組織聯合政府,日本的一黨獨大制度也因之告一段落。瑞典的社會民主工黨(Social Democratic Labour Party),亦長期執政將近40年之久(1951至1993年,其間只有兩年未執政);義大利的基督教民主黨,在1993年之前也長期主導該國52個政府的組成。在許多開發中國家,亦均屬一黨獨大制,例如墨西哥的革命制度黨(Institutional Revolutionary Party)與印度的國大黨(Congress Party,連續執政38年),均控制了絕對多數的國會議席,致使其他政黨無力與之競爭。在一黨獨大制之下,政黨之間的競爭並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政黨內部派系之間的競爭。無論是前述的日本自民黨、義大利基督教民主黨,都有類似問題。
在民進黨組黨前,除了國民黨之外,尚有青年黨、民社黨與黨外人士。惟由於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四十多年未全面改選,致使國民黨得以持續維持執政黨地位。民、青二黨在國會中雖有席位,惟事實上是執政黨刻意安排的結果,以避免呈現一黨制的印象。就此而論,台灣在戒嚴時期實質上應屬一黨制,惟若加上民、青兩黨與黨外人士存在的事實,亦可勉強歸類為一黨獨大制。在民進黨成立後,台灣之政黨體系有漸趨多黨的趨勢。2001年立委選舉結果,民進黨獲得87席,取代國民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國民黨只獲得68席,新興的親民黨獲得46席,台聯黨獲得13席,新黨則趨於泡沫化;政黨體系趨向多黨體系。
三、兩黨制
根據雷伊之分類標準,如果國會兩大政黨所掌握的席次超過90%,且沒有任一政黨席次佔70%以上,就是兩黨制(Rae,1971)。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係兩黨制的代表。兩黨制國家有三項特徵:1.政黨之間的競爭僅限於兩個主要政黨,只有此二政黨有執政的機會,例如美國的民主黨與共和黨,英國的保守黨與工黨;2.兩大黨皆能單獨執政,反對黨則在野監督;3.政權在兩大黨之間輪替(Heywood,1997)。在兩黨制國家,政黨數目並非只有兩個,仍有其他政黨的存在,如美國的美國獨立黨,英國的自由黨,惟這些小黨的力量,尚不足以對兩大政黨構成挑戰,但其對兩大黨之影響力亦不容忽略。一般而言,兩黨制之下的政治運作通常較為穩定,無需成立聯合政府。
兩黨制的出現,通常與採行單一選區的選舉制度有關。在此一制度之下,小黨所獲得的國會席次,往往遠低於其所獲得的選票。以1979年英國選舉為例,小黨共計獲得百分之十九普選票,卻只獲得下院百分之四的席次。影響所及,小黨不是被大黨合併,就是自然消失。
四、多黨制
指一個國家有二個以上的主要政黨相互競爭,大多數民主國家皆是屬於多黨制。根據雷伊之分類標準,如果國會兩大政黨所掌握的席次未超過90%,且沒有任一政黨席次佔70%以上,就是多黨制(Rae,1971)。在多黨制的情況下,通常無任一政黨可控制國會過半數的議席,因之必須由不同政黨共同組織聯合政府。惟一旦聯合政府中不同政黨對重大政策無法取得共識時,就可能導致聯合政府的瓦解。職是之故,多黨制通常被認為較不利於政治之穩定運作。惟亦有學者認為政黨多寡與內閣之穩定並無必然的直接關係,它反而與一國的政治文化、對重大議題之共識程度與籌組、解散內閣之規則有關(Roskin et. al., 2000) 。例如,德國與瑞典雖是多黨制國家,但是政府效率很高,也相當穩定
薩托利強調,政黨之間競爭的程度,與態度暨政治是否穩定有密切關係。薩氏將政黨體系區分為「溫和多元」(moderate pluralism)與「極化多元」(polarized pluralism)體系。就前者而言,係指存在著五個以下的政黨,各政黨之政綱均係針對中間選民而設計。易言之,並不存在極左或極右的政黨。在此種情況下,政黨著重的是爭取選民的支持,是以並不重視意識型態,也有意願參與聯合政府,因之政治的運作較為穩定。至於後者,則係指政黨數目超過五個,且各黨在立場上趨於兩極,而非往中間發展;有些政黨甚至可能是反體制甚或屬於革命性格的,西班牙因此在1930年代陷入內戰,智利則在1973年出現軍事政變。在此種情況下,政黨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較易於導致政治上的不穩定;不但不易組成聯合政府,組成後亦甚易瓦解。例如義大利自1945年以來,每個聯合政府的壽命平均僅一年有餘(Sartori,1976)。
除上述四種政黨體系以外,兩黨制國家在兩大主要政黨以外,通常皆存在具有實質影響力的其他相關政黨(relevant party[12]),例如德國的自由民主黨與綠黨,澳洲的自由黨,英國的自由民主黨等,這些國家亦可歸類為「二加一政黨體系」(The Two-plus Party System)(Roskin et. al., 2000) 。
伍、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
為何在不同的國家會出現一黨、兩黨或多黨這些不同的政黨體系?每個國家固然有其特殊的歷史發展背景,會影響其政黨體系,惟某些背景相去甚遠的國家卻擁有相類似政黨體系的事實,似乎也顯示某些因素對政黨體系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力。在眾多因素中,選舉制度被認為是影響政黨體系最重要的因素。根據李帕特的看法,政黨體系與選舉制度、聯合內閣的可能性及穩定性間有密切關係(Lijphart,1984)。加拿大、紐西蘭、英國、及美國等使用小選區相對多數制的國家,1945-1980年間平均有效政黨數目為2.1;而十五個(主要在西歐)採用比例代制的國家,有效政黨數目則平均為3.8。一旦有效政黨數目增加,出現聯合內閣的可能性就會增加,但內閣的壽命也可能會減短[13]。關於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之間的關係,我們可透過選舉制度的介紹加以瞭解:
一、單一選區制(Single-member election)
此一制度又可分為多數當選制與過半當選制。在此制度下,全國被劃分為若干選區,每一選區僅產生一位當選人。選民投票時,僅能投給一個候選人,一般係採「勝者全贏原則」(winner-take-all principle),獲票最多的或是過半數的候選人當選。美國聯邦眾議員、州參眾議員、英國下院議員,均是採取多數當選制;法國則採過半數當選制。
在實施單一選區制相對多數決法的國家,有助於改善選風。候選人若無政黨支持,很難當選,自有助於貫徹黨紀。選舉結果通常係由某一政黨控制過半國會席次,不易出現聯合政府,有助於政治的穩定運作。惟單一選區制不利於小黨,大黨所得席次往往大幅超過其得票率,無法充分反應民意結構。在單一選區制度下,由於係採「勝者全贏」的原則,未獲勝政黨之候選人之得票率可能仍然相當高,惟由於落選,其政黨的實力與實際所獲選民的支持,將無法在選舉結果中確實被反映出來,此對那些政黨與支持者似乎並不公平。此外,在兩大黨對立的情況下,由於政見漸趨雷同,也會影響選民投票的意願。
為避免上述缺失,法國採取了兩輪投票法。在國會議員選舉中,任一政黨候選人在第一輪選舉中如能獲得百分之五十以上選票,即告當選。若無任一候選人獲得半數以上選票,將在一週後進行第二輪選舉,但只有在第一輪中獲得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選票者方可參選,且係採多數當選制;此一設計使小黨得以生存並參與第一輪選舉。到了第二輪,小黨為求獲勝將會透過結盟的方式來支持某一特定候選人。至於總統大選,如第一輪無候選人獲得過半選票,則由得票前兩名候選人於兩週後進行第二輪投票。法國制度使小黨不必合併成兩大黨,但仍可透過第二輪投票進行政黨合作。
二、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nsentation)
此一制度係針對單一選區制之缺點所設計,在每一選區均選出數位議員。在較小的國家,如以色列與荷蘭,係以全國為一選區。較大的國家,則分為數區選舉。假設某一選區應選十名議員,各政黨亦同樣依序提名十位候選人。一種方式是由選民將票投給政黨,再由各政黨依得票比例分配議席。惟為避免國會中政黨數目過多,導致政黨林立,有些國家設計了門檻制度,規定只有獲得百分之三或五以上選票的政黨,方能分配議席。另一種方式是由選民投票給候選人,且選票能移轉。在選票移轉制之下,如果某人的得票超過當選所需票數,其多出的選票即可分配給「第二選擇」的候選人,依次類推。
綜合以上介紹,我們不難發現在單一選區制下,第三黨之生存空間相當有限,是以通常會被迫併入兩大政黨之中,出現兩黨體系。在兩大政黨中,其組成派系彼此之間或許彼此並不喜歡對方,但為求勝選又不得不彼此共存。而在比例代表制之下,由於小黨有較大的生存空間,自無必要與他黨合併,於是國會中乃呈現多黨併立的局面,以致出現多黨體系。就此觀之,選舉制度對政黨數目的多寡應有相當直接的影響。一旦選舉制度改變,即有可能改變政黨的體系。
一國在選擇選舉制度時,通常必須考慮幾項因素:1.政黨之得票率與所得席次是否相稱?2.選舉制度對政黨體系的可能影響?3.選舉制度對政黨紀律與政治運作的影響?薩托利指出,每種選舉制度都有其優缺點。多數代表制或是比較多數制容易形成兩黨制,從而出現一黨負責的政府;相對於比例代表制,比較多數當選的選舉制度易於產生有效能的政府;至於比例代表制則強調議會及政府的公平代表性,選舉制度重視結果的公平性,亦即政黨得票及席次分配的比例性(Sartori,1976)。
李帕特認為,可從選舉規則(electoral formulas)、選區規模(district magnitudes)、附加席次條款(provisions for supplementary seats)、選舉門檻(electoral thresholds)和選票結構(ballot structures)等五個面向觀察,或描述不同國家選舉制度的差異。李帕特更進一步透過實證資料來證實杜維雪(Maurice Duverger)之命題,亦即: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將造成兩大黨競爭,小黨無法獲得公平且公正的代表名額;相反地,比例代表制與二輪決選制(two-ballot systems)則會促成多黨制的產生(Lijphart,1994)。
歐美國家的選舉制度大多是比例代表制,或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決制,其對於選舉制度的研究,也集中在這兩類選舉制度的比較與分析[14]。相對的,台灣與日本所採取的SNTV,國外學界較無深入的分析。綜合國內外學者的分析,在SNTV的運作下,投票結果與席次分配經常符合比例性。在此一選制之下,選區愈大,比例代表性會愈大,小黨的生存空間也就愈大[15]。
陸、國會改革對台灣政黨體系之影響
配合國會改革修憲之規定,內政部中央選委會成立「立委選區劃分研究小組」,並基於「票票等值」與「行政區域完整」原則達成四項共識:一、選區劃分不得破壞現行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完整。二、縣市內每一選區人口數相差不得超過15%。三、單一鄉、鎮、市、區人口超過該縣市人口數除以應選名額所得平均數者,應劃分為一個選區。人口超過平均數15%時,得將部分村、里與相鄰之鄉、鎮、市、區劃為一個選區。四、人口平均數未超過平均數的鄉、鎮、市、區,應相連劃為同一選區,必要時得以村里為分割單位,但不得將不相鄰之區域化為同一選區(聯合報,2005,7,21)。為確保對於選區重劃的掌控,立法院也通過選罷法修正案,規定選區劃分必須報立法院同意。由於選區重劃關係現任立委是否能連任,未來各縣市所提報之選區重劃建議,要順利獲得立院同意,恐怕並不容易。
徐永明以2001年立委選舉結果,無論試根據縣市議員選舉曲劃分或國大選區劃分模擬單一選區兩票制之政治衝擊,皆呈現對民進黨有利之結果。民進黨之「席次紅利」(seat bonus),即席位率高於得票率,多於其他政黨;而國民黨之席次紅利則為負[16]。就此而論,改採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後,結果似對民進黨較有利,對其他政黨則較為不利。若是如此,為何民進黨在國會改革修憲案通過後僅僅半年,就開始質疑立委減半與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急著要再修憲將立委人數增加為200人,並將選制改為聯立制?此似乎印證了林濁水委員的憂慮,民進黨是否有可能因為國會改革再度淪為永遠的在野黨(聯合報,2005,6,8)?根據林濁水之分析,宜蘭47萬人,相當於金、馬、澎加上原住民總人數,惟前者僅一席,後者則有九席,且是國民黨鐵票區。加上竹縣市、基、花與台東,綠軍未選就已輸掉13席。區域79席(含原住民6席),減掉13席後剩下66席,綠軍必須贏得40席,亦即61%席次,才能贏得過半區域席次,但國民黨只需獲得40%即可過半。有鑑於此,林濁水悲觀的認為:未來台灣所呈現的將不是兩黨政治,而是「一個半政黨體系」,國民黨永遠過半,民進黨永遠少數,以致無法形成有效競爭[17]。
自第七屆開始,立法委員人數將減為113人。在分析國會改革修憲案之影響時,必須同時兼顧選制改革與立委人數減半之效應,否則將無法正確評估其影響。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委「每縣市至少一人」,在區域立委人數減少為73人後,平均每30萬人選出一位區域立委。影響所及,有十個縣市只剩一席立委席次。其中台東縣、嘉義市、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與連江縣人口在31萬以下,固然分別只能選出一席立委;人數超過31萬人的宜蘭縣、新竹縣、基隆市與新竹市,也同樣都只能選出一席立委。這十個縣市的立委選舉,本質上與縣市長選舉差異不大。根據現有各縣市長之背景與政黨版圖分析,未來民進黨要贏得這十縣市立委,相的機會應該較低。換言之,若無意外狀況,在73席區域立委選舉中,民進黨極可能未選即先輸掉近十席。此外,六席原住民立委之選舉,依過去經驗,也極可能由國民黨囊括多數席次。
在剩下的63席單一選區中,國民黨所掌握的八縣市有42席立委,民進黨所掌握的七縣市,則只有21個立委席次。根據民進黨立委林濁水的分析,國民黨掌握超過七成的鄉鎮市長,在基層動員方面具有優勢。由於區域性之認同變化相當緩慢,此一結構對國民黨較為有利。對此,胡佛教授亦有類似看法。[18]根據各國單一選區之經驗,最大黨之席位率會大幅超過其得票率。以1996年日本眾議員選舉為例,自民黨在單一選區只獲得38.6%選票,卻贏得56.3%區域席次。1997年英國下院選舉,工黨得票率為43.2%,席位率卻高達63%。在複選區制之下,弱勢政黨候選人仍有出線機會。一旦改為單一選區,可能就完全失去勝選機會。若依「北藍南綠」現有政黨結構推估,國民黨在其所主導縣市之席位率極有可能遠超過其得票率,因而有機會贏得63席中的多數席次。加上前述十縣市席次與原住民席次,國民黨在不分區以外的79席立委中,應有很大機會贏得過半數席次,甚至超過六成接近50席。
至於不分區部分,由於新制係由另一票選出,各政黨將不太可能提名形象有爭議的候選人或是流於政治分贓。為爭取更多選民支持,各政黨應會設法推出最優秀與高知名度的候選人。就現有各政黨基本盤觀之,國民黨至少應能獲得四成以上選票,囊括14席以上席次。將其所有獲勝席次加總後,國民黨極可能一黨即獲得過半(57席)席次。至於親民黨、台聯黨與無黨籍聯盟,大概只能透過不分區贏得少數席次,渠等在單一選區獲勝的可能性並不高。此外,根據日本實施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經驗,小黨在單一選區浪費的選票,在不分區席次中未必會獲得適當補償[19]。更何況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必須獲得5%政黨票才能分配不分區席次,這又進一步封殺了小黨的空間。由於不分區人數只佔立委總數三分之一,即便小黨有機會分配席次,其實力仍不足以左右大局,起不了太大作用。更有甚者,即便小黨堅持參選,在藍綠尖銳對立局面下,依2005年縣市長選舉選民的投票行為推論,選民應會自動進行棄保。在棄保效應下,小黨之獲勝空間將進一步被壓縮。這也是為何不少親民黨現任立委急著重回國民黨,以免屆時被棄保犧牲掉。隨著明年底立委選舉的接近,在國民黨進行黨內初選前,應會有另一波親民黨立委的出走潮。就趨勢而論,親民黨、新黨與國民黨合併,應是遲早的事;一旦國親新合併,台聯黨大概也無法迴避與民進黨合併的問題。
根據上述分析,2007年立委選舉之後,國、民兩黨席次加總,應有可能超過總席次的90%。現有多黨政治體系,將極有可能被以國民黨及民進黨為主的兩黨體系所取代。
在單一選區之下,由於每個選區只有一位立委,現任立委在選民服務上自居於優勢。任何挑戰者想要取而代之,根據其他國家經驗,並不容易。不但各選區新陳代謝機率將降低,藍綠更迭可能性也會減少。換言之,某一政黨一旦在2007年立委選舉獲勝,就有機會壟斷選區服務,因而繼續贏得2011年,甚至之後的立委選舉,持續掌握立法院多數席次。是以即便總統與立院多數黨不同黨,堅持任命少數黨人士組閣,立院多數黨將會運用其所掌握選舉優勢進行倒閣,俾迫使總統任命立院多數黨組閣,少數政府存活的機率因而相當有限。在此情況下,政府體制趨向雙首長制或內閣制的可能性也將大增。
問題是:由於立委選舉與總統選舉相距僅三個月,立委選舉結果勢必會影響總統大選,有利於促成總統與立院多數席次由相同政黨掌握的局面,致使政府體制趨向總統制。果真如此,台灣再度出現少數政府或分裂政府的機率將大幅下降。現有少數政府之下所呈現的行政立法衝突,或是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之間的對峙,也將告一段落。
立委制改革與人數調整原本只是針對國會改革而發動,但卻極可能連帶影響政府體制之結構,促成台灣從此形成多數政府。果真如此,未來是否還需大費周章進針對政府體制進行修憲,似乎也就並無必要了。
參 考 書 目
一、中文部分
王業立,1999,「立委選舉制度改革之探討」,理論與政策,第50期。
王業立,2001,「總統直選對憲政運作之影響」,陳健民與周育仁編,九七修憲與憲政發展,台北: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吳東野,1996,『「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方法之探討-德國、日本、俄羅斯選舉之實例比較」』,選舉研究,第三卷第一期。
徐永明,2002,「落實立委選制改革之策略」,陳健民與周育仁編,國會改革與憲政發展,台北: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徐永明,「單一選區兩票制政治衝擊的模擬」。
連戰,2000,連戰的主張--新藍圖新動力,台北:天下文化。
彭錦鵬,2001,『從歐美經驗論國會議員人數及「立委席次減半」』,蘇永欽主編,國會改革-台灣民主憲政的新境界?台北: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
張世賢,1996,立法委員選舉實施小選舉區之研究,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政策研究工作會。
謝復生,1992年,政黨比例代表制,台北:理論與政策雜誌社。
二、英文書目
Blondel, Jean. 1992. “Dual Leader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Duverger, Maurice.1954.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 Translated by Barbara and Robert North. London: Methuen.
Duverger, Maurice.1980.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vol.8, no.2.
Lijphart, Arend.1984. Democracy: Patterns of Majoritarian and Consensus Government in Twenty-one Countr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Lijphart, Arend.1994. Electoral System and Party System: A Study of Twenty-Seven Democracies, 1945-1990.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ae, Douglas W. 1971.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lectoral Laws. Rev. ed.,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Roskin, Michael G. et al. 2000. Political Science: An Introduction.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 Inc.
Sartori, Giovanni. 1976. 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aagepera, Rein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1989. Seats and Votes: the Effects and Determinants of Electoral System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本文發表於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 第一屆北京台研論壇 學術研討會 95.04.23-25)
[1] 請參閱王業立,1999,頁153。
[2] 請參閱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2002年5月5日,頁10-13。
[3]在單一選區之下,由於只有一人能當選,候選人如企圖賄選,一定會面臨對手的蒐證,以使其當選無效。在候選人相監督的情況下,賄選應能受到有效的控制。請參閱張世賢,前揭書,頁5。
[4] 所謂分裂投票,是指選民習慣於將第一票投給當選希望較大的大黨候選人,第二票則投給小黨;此一現象在聯立式兩票制之下更容易出現。請參閱吳東野,1996,『「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方法之探討-德國、日本、俄羅斯選舉之實例比較」』,頁76。
[5] 此一現象基本上是選民分裂投票的結果,且多係出自於大黨。請參閱吳東野,前揭文,頁77。
[6]請參閱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頁6-7。
[7] 請參閱徐永明,2002。
[8] 請參閱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資料,2002年5月5日,頁37-38。
[9] 根據「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the cube root law of assembly sizes),一國國會議員人數,應接近其人口之立方根。請參閱Rein Taagepera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1989, pp.173-183. 根據此一法則,我國立法委員之總數應為282名(以2000年人口為標準)。請參閱王業立, 2001。
[10] 請參閱彭錦鵬,2001。
[11] 根據台聯黨2002年二月所作民調,有高達84.8%民眾支持立委減半,請參閱www.cdn.com.tw/daily/2002/03/02/text/910302ag.htm。另根據國家發展研究院在九十年底所作調查,則有41.8%受訪者贊成立委人數減半,引自盛杏湲,2002。天下雜誌<2001國情調查>之民調也顯示,45.7%受訪者支持以立委減半方式解決國會亂象。
[12] 根據薩托利(Sartori, 1976)之看法,所謂的relevant party是指那些主要政黨在選舉或結盟時必須考慮的政黨。例如一九四八年States’ Rights Party 與一九六八年Wallace支持者對民主黨的影響;一九八0年獨立候選人John Anderson對卡特總統外交與生態政策的影響;一九九二年裴洛(Ross Perot)迫使布希與柯林頓必須注意聯邦赤字問題(Roskin et. al., 2000) 。薩托利主張,只有具備「聯盟潛力」(coalition potential),可能參與聯合內閣的政黨,或具有「勒索潛力」的政黨 (blackmail potential),才具有影響力。某政黨一旦加入聯合內閣(或是一黨組閣),或其他主要政黨視其為可能的聯盟對象,便具有聯盟潛力。沒有聯盟潛力的政黨,仍可能具有「勒索潛力」。例如在意識形態上雖無法被接受成為聯盟夥伴,卻能發揮相當影響力(如大型的共產黨)。據此,薩托利的計算規則,是建立在政黨實力的大小與意識形態相容性此二變數之上;但實力大小仍是主導因素。例如:一個只擁有少數席次的政黨,即使相當溫和,在意識形態上能被大黨接受,但還是不具備「聯盟潛力」,因為它的實力太弱,對內閣所能提供的支持並不充分。因此,薩托利所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實力大小,至於意識形態相容性的問題則尚屬次要。請參閱ceiba.cc.ntu.edu.tw/demo_theo_prac/database/Parties_ Political.html - 8k -
[13]請參閱ceiba.cc.ntu.edu.tw/demo_theo_prac/database/Parties_ Political.html - 8k -
[14] 請參閱王業立, 1995,頁148。
[15]請參閱謝復生,1992。
[16] 請參見徐永明,「單一選區兩票制政治衝擊的模擬」。
[17]林濁水,「大黨恐龍化,小黨泡沫化」,自由時報,94,5,16
[18] 請參閱鄭孝莉,「修憲過關,小黨恐得關門」,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948/948-018. html
[19] 王業立,「國會改革重新啟動」,中國時報,2002,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