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論民進黨入聯宣傳是否有「政府國庫通黨庫」、與「公權力變成黨權力」的問題前,我們首先要知道目前這部公投法的訂定來源,就知道民進黨不遵守公投法的規定,其實是「立法的人違法」,這比「執法者犯法」實在應該更為罪加一等。


由於「台灣獨立」的主張,受到現實的美臺、兩岸關係的限制,所以「反核四」與「公民投票」成了民進黨的兩大神主牌位,因此,公民投票法一直是民進黨大力推動的法律。國民黨雖然並不認同民進黨「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作為,但基本上還是接納了民進黨台獨系統的蔡同榮所提出的公投法版本,只是將原來國旗、國歌、國號也可以拿來公投的規定給刪除掉,其他有關的罰則與禁止規定,甚至是造成二00四年總統大選爭議的「防禦性公投」條款,大致都依照蔡同榮的原版本通過,並沒有甚麼更張的部分,所以基本上這是一部民進黨制訂與他們所認為「應當如此」的法律,他們比其他人更有遵守這部法律的必要。


在這部公投法中明文規定,政府預算、薪俸、租稅、人事都不可作為公投的對象,這點其實與世界潮流非常契合,但公投法第十三條也規定,「除依本法規定外,政府機關不得動用經費、資源」的規定,來排除行政機關推動或促進公投,因為公投本來就是人民行使直接民主一種制度,如果政府機關也以政府的資源來推動公投,那就不是人民行使民權,而是政府推動其特殊需求的作為。


但現在民進黨政府卻以一種「民間團體提案、政府全力支持」的方式,來推動所謂「入聯政策」,其實完全是在為民進黨「入聯公投」宣傳的作為,這種作為就完全的違反了公投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那是要負法律及政治責任的。


同時,民進黨還準備在不申請路權與集會遊行的情況下,就要在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舉辦「路跑」的行為,同樣的是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行為,但民進黨根本不在乎,他們一貫地思維與想法是,只要能夠製造衝突、挑起對立,那就對凝聚民進黨的士氣與選票有利,他們根本不在乎違不違法。


這點實在是台灣人民的悲哀,我們選舉一個總統與政黨來執政,所祈求他的是依法行政、治國為民,但是民進黨目前卻是帶頭違法、治國無能、貪污腐敗,偏偏他們掌握了行政權力,不管立法機構與輿論怎樣的反對、抗議、制衡,執政黨就像一個失控的怪獸般毫無節制可言,野牛闖進了瓷器店,我們民眾與在野黨似乎沒有辦法可言。


但這種情況絕不能無限期的延續下去,延續下去將是台灣的墮落沉淪、將是二千三百萬民眾的未來絕望化,我們必須要改變這種狀況,改變的第一步我認為應當從建立「正確的」法治觀念與制度來著手,不只是百姓要守法,針對「有權力者」更要有一套讓他們守法與法律制裁的制度,目前立法權還掌握在泛藍手中,而且明年一月的立委選舉,泛藍過半的機率極大,所以泛藍應當掌握這種優勢,讓執政者無法為所欲為,這是立法者的責任。


其次,定期選舉一直是個汰腐換廉的好方法,它能改變執政者,使原先腐化的執政者無法繼續為所欲為,但前提是民眾投票時必須要認清那種政黨才是能夠不濫權的政黨,當年李遠哲說要選出一種「向上提升的清流」,但是過去七年半已經證實目前的執政者是「向下沉淪的濁流」,所以民眾這次投票很重要,絕不能讓濁流再度當道,否則我們要改扁這種「政府帶頭違法」的亂象,將是俟河清而無期了。

(本文刊登於2007-10-22╱中華日報╱第4版)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