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管校長案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程序公開,或稱乃因本件屬於社會矚目案件,且105年修法改成必要時得以公開審理云云。筆者或有不同意見。

首先,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若公懲會認定有必要,或受移送人主動要求,則審理程序得公開(條文從略,請各位朋友自行查閱網站)而《法官法第57條》,亦有類似規定,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公務員與法官,在懲戒程序中有尊嚴,且避免外界干預。

承前,今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先生,其遭監察院彈劾,有關其利益迴避與爭執者眾,身為臺大主管機關首長,其懲戒程序不公開,舉重以明輕,何獨為難管校長?此其一。

再者,《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著作人享有不表明其真實姓名的權利;且《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姓名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承前,監察院彈劾者,乃管校長「匿名投稿」,然不顯露本名乃著作權法之權利,真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且若公開審理,如何規避上開著作權法與個資法之規定?如何使該資料於卷證提示和言辭辯論時,不外洩於旁聽席?若無法律免責規定,審理者又如何規避個資法民刑責任?此其二。

或謂:既然被彈劾審理,豈能保護其隱私權?《大法官會議解釋603號》:其認為隱私權亦保護個人資料,且為民主自由國家的基本人權,有憲法上的位階。承前,前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若管校長主動要求公開審理,則無適法性疑慮;然若:管校長拒絕公開審理?能說他不是保障人權?當陳前總統用「醫療人權」為由,保外就醫,現在於外界生龍活虎,又是怎樣的雙重標準?此其三。綜上三者,皆為本案公開審理的違法疑慮,實值有司再慢慢商議。

最末,大家都讀過三國演義與水滸傳,前者,曹操行刺董卓未成,陳稱「獻刀」;後者,林沖真獻刀,卻被陷害為「行刺」。如今,上開荒謬的情事,卻活生生一直出現於管案,雖有云:「人是萬物的尺度」,只是法律也因人設事,以卡管為能事,真讓人喟嘆!

(本文刊登於108.07.08 yahoo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