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元月是國內大學校長產生方式的分水嶺。之前的《大學法》規定「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聘任;…私立者,由董事會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之後,大學校長的產生一定要經過遴選委員會遴選的程序。

此案的形成曾經過冗長討論。先是立法院併案審查3個《大學法》修正案。教育與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990年10月邀請6位學者舉行聽證會,首次觸及大學校長產生方式問題。行政院提案主張「公立大學校長經諮詢程序,…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遴選」,不脫黑箱作業;林時機等33位委員提案主張「校長由校務會議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選任」,迷信選舉且阻擋校外人才;謝長廷等22位委員提案主張「校長之產生及去職委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難免受人把持;各有偏頗。

兩委員會就此問題經5次會議辯論,終於形成公、私立大學都需要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共識。該修正案於1991年6月完成一讀。2005年版的《大學法》復將公立大學校長產生的「二階段遴選制」改為「一階段」,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派代表參與學校組成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私立大學則維持不變。

總而言之,這一體制的影響極其深遠。君不見,台灣自1994年以來經3次政黨輪替,各種雞飛狗跳的事發生,而唯獨大學校長的產生未受政治汙染。緬懷制度得來不易,實在值得珍惜!

其實大學校長經遴選委員會產生,不只在隔絕政黨與政治人物的干預,也防堵校內派系與既得勢力的插手。

然而,許多公立大學硬是要在遴選程序外添加校務會議推薦或同意等的枝蔓,導致校園不得安寧。校務會議本是討論校務的機制,校長遴選委員會則是選拔人才的機制,一個對事一個對人,應該釐清分際。《大學法》中明列的校務會議審議事項共7項,基本上都關於「事」,而非「人」。

我們觀察自1993年春以降,台大校務會議數度干預了決定校長的過程,也犯過不可原諒的錯誤。早先的不必再提,2016年5月校務會議高票同意楊泮池校長續任;2017年4月復投票同意楊校長不續任;2017年12月對8位校長參選人投票,「淘汰」了其中3位可能的優秀人選。試問,校務會議對「人」的這些決議真能讓人信服嗎?

遴選大學校長的過程要兼顧道理、程序與實質。關於此次台大校長選出後的爭議,筆者認為教育部及校務會議既然都選派代表參與遴選委員會,如果該委員會運作程序合法(雖然不見得合理),就不應多所置喙,而應予以尊重。至於校長人選是否恰當,見仁見智,也只能聽其言觀其行,留待事後監督。不是嗎?

台大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本次爭議,最恰當的決議應是:請各方放手,讓大學「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瞻望未來,則在台大「法人化」成立超然的理事會(如私立大學的董事會)後,當由理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全權負責。

(本文曾刊登2018年2月21 日中國時報 第A14版 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