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該條第2項又規定,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而監察院的職權計有收受人民書狀、調查行政機關措失是否有違失之情形、糾正、彈劾、糾舉、巡察、審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案件、政治獻金專戶、遊說案件相關事項,以及諸如人權保障工作,以及國際事務工作等。有些職掌是監院內行政編制應處理之事項,但多數職掌,實需監察委員監督辦理,甚至親身參與調查案件。
以糾正案來說,今年(103年)1月到8月之間,就有216件糾正案件進行處理,成立的案件有113件,每個案件都須經過調查程序,其調查又可分為委託調查、派查與委員自動調查。而這些涉及諸如準司法的行政違失案件或人民的請願案件,此等業務為昭公信,並俾利於國家政治廉能、保護人民權益,其業務的嚴謹與壓力自然不小。另就彈劾案件來說,去年(102年)計有21項案件進行審查,有18案進行彈劾,而且計有約半數受彈劾之行政官員為簡任文官。而就彈劾程序來說,對於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的彈劾案,須經監委2人以上之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查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目前社會上存有不少討論,質疑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是否存在監察權的必要,並希望由五權憲法改為三權(行政、立法、司法)體制,這些討論確有必要,而且俾利於我國民主憲政國民認知的普及,相信有助於我國後續憲政運作的興革。然而,在沒有完成修憲之前,其實監察院定期辦理不少業務職掌,其業務範疇,不僅涵蓋司法性質,更包括行政上的監督,故自應有完整的委員人數配置;況且,有些案件需要基本定額的監委參與方能成案,若不足額,勢將影響監院功能的正常運作與發揮。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而監察院的職權計有收受人民書狀、調查行政機關措失是否有違失之情形、糾正、彈劾、糾舉、巡察、審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案件、政治獻金專戶、遊說案件相關事項,以及諸如人權保障工作,以及國際事務工作等。有些職掌是監院內行政編制應處理之事項,但多數職掌,實需監察委員監督辦理,甚至親身參與調查案件。
以糾正案來說,今年(103年)1月到8月之間,就有216件糾正案件進行處理,成立的案件有113件,每個案件都須經過調查程序,其調查又可分為委託調查、派查與委員自動調查。而這些涉及諸如準司法的行政違失案件或人民的請願案件,此等業務為昭公信,並俾利於國家政治廉能、保護人民權益,其業務的嚴謹與壓力自然不小。另就彈劾案件來說,去年(102年)計有21項案件進行審查,有18案進行彈劾,而且計有約半數受彈劾之行政官員為簡任文官。而就彈劾程序來說,對於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的彈劾案,須經監委2人以上之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查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目前社會上存有不少討論,質疑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是否存在監察權的必要,並希望由五權憲法改為三權(行政、立法、司法)體制,這些討論確有必要,而且俾利於我國民主憲政國民認知的普及,相信有助於我國後續憲政運作的興革。然而,在沒有完成修憲之前,其實監察院定期辦理不少業務職掌,其業務範疇,不僅涵蓋司法性質,更包括行政上的監督,故自應有完整的委員人數配置;況且,有些案件需要基本定額的監委參與方能成案,若不足額,勢將影響監院功能的正常運作與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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