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憲法規定下的監委人數與職權行使依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該條第2項又規定,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而監察院的職權計有收受人民書狀、調查行政機關王皓平|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