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的關說爭議及特偵組的監聽事件,在各主流媒體的爭相報導下,似有越燒越熱趨勢,當全台灣公民被導向聚焦於監聽的行政違失或違法時,卻忽略中央民意代表涉嫌司法關說,是否合乎民主正當性的重大問題,唯有釐清此問題,真實面對自己的體制,台灣才能真正進入民主法治國的境界。
按立法院的實際運作,主要依據,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而來,由後者解決不同政黨間,對議案審查的爭議程序。但該法在規範委員會的二讀審查及院會、委員會的黨團協商程序上,留有過多的立法形成空間,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固然,我們必須尊重國會自治的事項及原則,但該自治事項,如不是朝正面發展,而係導向黑箱作業,圖利少數的特權者,自應受到公評。
例如,該法第69條規定,黨團協商會議每周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協商日由主席通知之。則1年365日,均可政黨協商,則主席可一再交付黨團協商,黨團協商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的規定,形同具文,致令立法院效率空前低落。
又同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議案經院會審議不須經黨團協商者,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10人以上聯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意即只要聯合11位委員即可扭轉院會多數的決議。整個過程,明顯賦予少數委員把持院會決議,引導向政黨協商之路,形成少數決議走向無限上綱情形。
固然,協商的過程,必須全程錄音、錄影、紀錄,並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該協商的結論與原審查會的決議,有明顯差異時,亦須附立法理由及條文,刊登立法公報。
但相關條文,並未規範政黨協商會議召集、開會、執行的細節,對未確實執行錄音、錄影者,均無處罰及追訴無效的規定,故淪為具文,政黨協商之運作,成為關說案件在院會或委員會游刃有餘的溫床。
我國雖於民國97年制定《遊說法》,實施迄今,立法院係被遊說最多的機關,相關法律的制定雖然嚴格,但社會爆發之重大關說案件,也多不在《遊說法》規定之登記案件中,顯示實際可能關說導致貪腐的案件,遊說者與被遊說者仍多採檯面下方式進行,不可能主動登記讓案件曝光,拒絕接受公眾檢驗,致黨團協商淪為密室協商,故在《遊說法》未修正到位,如美國立法般可公正實施前,至少現行院會的黨團協商,應即予廢止。如此,才可彰顯委員會的功能與專業性。
縱然有院會的黨團協商機制,仍然發生反對黨的議員,霸占主席台,阻擋執政黨閣揆進行施政報告,以少數綁架多數,這是黨團協商機制下的謬誤結果。本來,依據《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院會主席,應本中立公平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因此,如需動用院內警衛排除議事障礙,也非毫無依據。理論上,這就是賦予國會自治的民主機制,院會主席自無放棄行使所屬職權之理。
其結果係,像已簽訂之《兩岸服貿協議》,事關台灣經貿前途發展,如此重要之事,本應經黨政協商,逕付二讀,迅速通過,現反卡在委員會的爭議中,遙遙無期,毫無效率。而其他檯面下的關說委託案件,對在朝、在野委員有利者,反經密室協商,暗渡陳倉,今年6月間,《會計法》除罪化通過,隨又復議廢止的過程,迅速又有效率,即為著例。
因此,前行政院長劉兆玄呼籲,多數黨應負起國會改革責任,徹底檢討改革國會運作較無效率的地方,實為切到要害,根源均來自密室協商,其僅為逐私利,而無法行公義,只有廢止一途,方可解決國會大步部分審查制度的弊端。
(本文刊登於102.10.10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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