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日前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退回台電預算,並要求重編不包括核四預算之預算書。惟確定議事錄時,卻出現究竟有無決議,或只是其他事項之爭議。立法院能否決議停建核四或退回預算?憲法及大法官解釋其實有明確規範。
本項爭議核心在「立法院對行政院重大政策有否主動變更權」?根據憲法本文五七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民國85年民進黨在立法院通過廢止核四興建案,即係根據憲法上述規範由立法院主動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重大政策。惟由於行政院覆議成功,該項決議最後還是作廢。1997年修憲後,上述規範已停止適用,取而代之的是「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換言之,若立法院不接受行政院重大政策,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已不再有權主動決議要求行政院變更,只能以不信任投票進行倒閣。
民國90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民進黨政府未經立法院同意擅自停建核四作出釋字520號解釋,「本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在重大政策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有義務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上述解釋係指行政院試圖變更重大政策時,應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惟對於行政院試圖變更重大政策,立法院有權反對。易言之,已獲立法院決議通過之重大政策,行政院無權未經立法院決議擅自變更。若江內閣有意停建核四,就需先向立法院報告,只有獲得立法院同意才能停建核四。若行政院未向立法院提出停建核四此一重大政策變更案,依現行憲法規定,立法院其實無權主動提案停建核四,或以退回預算方式達到變更行政院重大政策與停建核四之結果。
綜合言之,立法院對於預算案、重大政策固有其法定職權,惟在權力分立原則下,仍不能侵犯行政院執行立法院通過之重大政策的權力。依憲法本文,立法院原本有權主動決議請行政院變更重大政策,但依現行增修條文,任何重大政策一旦獲立法院通過並由行政院執行中,立法院只有權透過倒閣讓堅持執行該政策之閣揆下台,無權主動決議要求行政院變更該重大政策。
立法院雖無權主動要求行政院變更重大政策,惟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還是可透過公投方式對重大政策進行複決。只要達到公投通過門檻,仍可強制行政院停建核四,達到變更重大政策之結果。換言之,民進黨若欲停建核四,當務之急應儘快提出停建核四公投案,而非執意通過不符憲法規範之決議。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 A28/時論廣場 2013/03/29 “政院重大政策 立院無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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