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包括平面與電子媒體都呈現高度不景氣,倒閉與併購頻傳。財團的介入固然能夠解決媒體無米下鍋的困境,但是也衍生財團是否過度干預媒體編輯獨立、公器私用、以私害公、言論集中、甚至背後金源交代不清的社會重大爭議。近來又傳出中國信託集團、旺旺集團、龍巖集團、台塑集團以及台產董事長有意收購壹傳媒的平面媒體部分,金額高達175億台幣,引起各界高度關注,連學生都出來抗議。目前為止,政府的標準答案都只是依法行政。

嚴格說來,台灣的媒體與民主政治是在解嚴後才有機會正常發展,歷史很短,隨即又面臨市場淘汰與非報人出身資本主企圖所有與控制的嚴厲考驗,所以如果沒有政府與國人的睿智關注與協助,不容易走上第四權的康莊大道。媒體一旦形成逆選擇,媒體業發展萎縮事小,民主政治的監督機制隨之敗壞事大。國人不可掉以輕心。


面對媒體業的嚴峻考驗,我們建議政府應該有以下的作為:


第一,對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張「產(業)金(控)分離」、「金控與媒體分離」的立場,社會的討論不多,但是基本上應該值得支持,因為金融控股持有的性質原本就不適合介入經營事業,尤其考慮媒體監督第四權角色所監督的並不只是政治權力,而是同樣也要監督市場上龐大的經濟力量。如果財團或金控可以用公開市場募得之資金收購媒體,使其免於被媒體監督,將會對媒體的第四權功能造成很大的傷害。

第二,本案看似只涉及平面媒體,但是在界定所謂相關市場時,應綜合考量平面、電子與網路三大類媒體,不可偏廢,因為在我國的媒體生態下,電子與網路媒體幾乎都只是轉載平面媒體的新聞內容。其次,平面媒體的市場影響力應該給予特別權重,因為雖然年輕人越來越不閱覽平面媒體,但是其接觸的電子與網路媒體都來自平面媒體,平面媒體可以說是國人獲取政治資訊、參與政治過程最重要的平台。

第三,公平會歷來對於事業的結合管制幾乎都是附條件不禁止(除了禁止好樂迪與錢櫃結合以及禁止中油在油品市場自由化前以加盟方式廣設加油站),不論之前旺旺併購三中或併購中嘉,或大富併購凱擘,都是如此。然而本案是否可以援例如此辦理,抑或會有從量變到質變的可能,恐有深究的必要。鑒於公平會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經多次對收購方之特定一造有過各種長期的附款要求,以確保媒體編輯自主權以及媒體內部的多元性,而此等附款尚待有效落實,此時如果再只是附條件不禁止其併購市場影響力最大、市佔率最高的平面媒體,等於又開了一張長期支票,附附款的管制可能無法發揮效力。因此或許可以考慮的管制選項就必須包括等其有效落實之前各種附款之後再議。


第四,公平會應該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合作。本案雖然只涉及平面媒體,但是收購方中有持有電子媒體者,所以應該合併觀察,已如上述,因此公平會應該與通傳會合作。一方面對媒體市場進行完整的調查研究,以便掌握我國媒體的生態以及背後糾葛的利害關係,更了解哪一種媒體對市民社會及民主政治的影響力最大;另一方面,綜合檢討歷來對財團併購媒體附款之實際落實狀況,以便做出最有效的管制措施。

最後,財團多角化併購的標的非常多,去選擇與其本業最不相關的媒體作併購標的,難免會啟人疑竇。而且,這些財團都在中國大陸有很大的利益,一般人會懷疑其辦報後至少不願意得罪對岸當道。對於這兩項社會疑慮,擬參與併購的財團以及公平會與通傳會都應該有所交代,才能使國人釋懷。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