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佈多項公務員考績制度的新規定,包括考績甲等比例以三分之二為限、落實每季一次的平時考核,以及推動「功績俸」精神的團體及個人考績獎金制度等。在「政府再造」呼聲幾近「響澈雲霄」的當口,人事行政局推動革新的用心,誠然值得肯定。然而,考績制度涉及層面甚廣,若要成功地提高公務員績效,恐怕還需要相當多的配套措施。

考績等第主要用意,無非在於區分績效優劣。有個故事說道,老闆年終論功行賞,根據員工表現,頒給四種不同的匾額,表現最佳者貢獻最大,頒給「惠我良多」;次等者貢獻較少,仍領了老闆年終獎金,故獲頒「費我良多」;第三等人只圖混日子,不求表現,得到「廢我良多」;最後一種員工,經常與老闆頂嘴,教他往東,偏偏往西,當然拿到「吠我良多」。這個故事說明了主管心中都有一把鐵尺(或橡皮尺),用來評量員工表現的好壞,並據以發給獎金或給予警惕。然而,等到年度結束再給予考核,不無秋後算帳的味道,顯得太過消極與被動。尤其當前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攀升,社會各界對公務同仁抱有積極作為的期待實不容有「吠、廢我良多」的表現!

從績效管理觀點而言,績效考核的目的在於改善個人績效,從而提昇機關整體績效。因此,績效考核的內容、等第比例及考核責任均應作通盤的配套設計。

首先,在考核內容方面,現行公務人員考績表採用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四大項目,其下再分為二十細目,適用於全國數十萬公務同仁。由於考核項目過於抽象,且僅偏重工作人員的「特質」面,難以鑑別績效高低;相形之下,「考勤」的客觀數據反而成為評分主要依據。改進之道在於檢討考績表,改以工作內容及績效指標作為考核項目,針對職務性質分別訂定考核項目,才能提高內容效度。

其次,有關考績等第比例問題,有人主張不應訂定甲等上限,才能鼓勵同仁。然而,以激勵觀點而言,「通通有獎」造成「努力與不努力結果相同」,實即「通通不獎」,完全失去獎勵的效果。台積電採強迫分配制度,僅有百分之十考列特優,並有百分之五列為需改進並加強輔導。而IBM作法相同,百分之十五至廿考列「非常好」,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為「很好」,仍有百分之廿至卅列為「需改進」。其基本精神在於追求「績效不斷改進」。

再者,考核責任的觀念亦應重新釐清。以往大多認為考核權在主管,主管人員掌握了員工的生殺大權。然而「參與管理」及「授能」的觀念之下,績效是主管與同仁的共同責任。IBM要求員工基於個人意願,自己提出業績的承諾;台積電則強調參與合作,共同達成目標。就此而言,公務同仁應有主動提出成績單的責任,而在執行過程中,主管亦應先提示績效標準,並給予輔導或糾正。英國規定地方政府須定期依據績效指標公佈成績,意即賦予機關舉證的責任,以利民意監督。

筆者嘗謂考績制度是人事行政諸多學理當中,理論與實務落差最大的一環,以「考績輪流」而言,觀念上人人皆曰不可,實務上卻有不少基層同仁贊成,原因無他--在於「安全」而已!(以往是「今年乙等,明年至少可輪甲」,未來若甲等限制三分之一,則「三年二甲」的輪流現象恐怕難免。)因此,任何考績制度的改革,恐怕都要先從建立「績效導向」的行政文化開始。而人事機構在改革過程中,也更應積極地扮演「績效顧問」的角色,協助各機關訂定適合其機關需要的績效管理制度的配套措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