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見新一輪的行政院組織改造政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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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 總統於2008年大選提出「三都十五縣」政見,最新的發展係內政部長提出台中縣市合併作為第一階段之落實。相關的法制如何設計,值得關注。 首先,台中縣市應行合併,蓋台中都會區已經形成,台中縣與台中市間於交通、環保、就業、區域發展、用地與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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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五天,遊行過程衝突不斷。最直接且激烈者發生於周四晚上圓山中山橋,失序群眾和鎮暴警察發生數十波流血衝突, 台灣 民主與法治成就受創。 我國有「集會遊行法」做為依據,由於條文中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相關法律解釋適用從而須回到

行政院對NCC的監督,並不因為兩位委員遭到暫時停職並提起行政爭訟之後而停止。正在上演的劇碼,為行政院長對於NCC所為個案決定的「九大限期改正事項」。行政院要求,NCC基於行政一體必須服從行政院監督;其除了對瀝青鴨事件應改為從嚴並主動調查重為
壹、針對中央政府組織基準法草案 一、法律保留問題 該法律草案規定,一級機關(亦即院級)及二級機關(亦即部級)之組織須有法律依據(第 5條),而且法律採低度規定而不詳設單位及職缺職等(第8條)。第16條規定,獨立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處涉
一、前言 政府再造,或所謂行政革新、行政改革,在各國並不少見。我國連戰先生主政時期曾推出「行政革新」;蕭萬長內閣成立「政府再造推動委員會」、「政府再造諮詢委員會」,主要分為組織再造、人力再造、法制再造 [1] 。李登輝先生於當選首屆民選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