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分析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的新舊法律比較與適用問題一、前言 「懲治盜匪條例」廢止案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除行政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為覆議 [1] 者外,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法律案後十日20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