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基於誠信應允許WiMAX業者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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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意外促成兩黨恢復中斷多年的高層互動,並且讓雙方領導人均出面向國人道歉,真可以說是「不幸中的大幸」。但是,人們擔心接著立法院又要召開臨時會,黨政密室協商的恐怖空白(因為不留任何文字記錄,也從未依規定錄音錄影)不知是否又要「隆重上演」將全
前立委、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污案日前宣判,認為林雖然收受財物喬民間公司合約,但是並非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檢方起訴的收賄罪,而變更起訴法條,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
波士頓馬拉松賽連環爆炸案造成重大損傷,不久 台灣 也發生高鐵行李炸彈事件。立法委員循例發揮看報質詢的問政風格,法務部也配合立委作秀,立即宣佈於三個月內研擬反恐法制。 事實上,早在2003年 民進黨 執政時行政院就曾向立法院提出《反恐行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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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貿易代表署日前發布2013年 台灣 貿易障礙報告,其中涉及進口政策、出口補貼、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貿易障礙、投資障礙以及其他障礙等項目。國人應如何看待及因應此份報告?值得探討。以下僅就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通信傳播部分提出分析。 在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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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競爭法受到德國及歐盟法制影響最大,其次則是 美國 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擬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則直接引英國企業競爭法(The Enterprise Act),在第7條增加公平法所沒有的「形成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關係」之整合。由於

為維護公益,保護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對於酒駕者進行一定的人身拘束,是可行而且必要的做法,惟具體實施時可能必須注意不同強制手段間具有不同之目的,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達成,而未必一律採行預防性羈押。 首先,「羈押」,是指一種刑事訴訟上的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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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包括平面與電子媒體都呈現高度不景氣,倒閉與併購頻傳。財團的介入固然能夠解決媒體無米下鍋的困境,但是也衍生財團是否過度干預媒體編輯獨立、公器私用、以私害公、言論集中、甚至背後金源交代不清的社會重大爭議。近來又傳出中國信託集團、旺旺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