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遊說法修正之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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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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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遊說法」草案,使我國成為繼 美國 與加拿大之後,第三個制定此類法律的國家。基本上,遊說是人民對於國家政策表達需求與願望的一項活動,屬於人民表達意志的自由權利之範疇。因此,對遊說行為予以立法規範,很容易與人民自由權利與民主原

一個多元化之民主國家,個人或團體基於不同之利益,對政府機關進行「遊說」 (lobbying),俾制定利己之法令或政策,乃民主體制運作之常規。為避免不當遊說影響公共利益,及保護弱勢團體之權益地位,各先進民主國家皆對國會議員遊說行為加以規範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