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徐自強案看速審法之可能漏洞
根據速審法第五條規定,審判中的被告羈押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期滿仍未判決確定,撤銷羈押。該法自今年五月十九日凌晨零時開始實施。涉嫌綁架勒贖撕票的徐自強,由於案件未經確定,已被羈押超過八年,法院依法必須要「放人」。 如此結果,不僅引發社會爭
呂啟元|
根據速審法第五條規定,審判中的被告羈押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期滿仍未判決確定,撤銷羈押。該法自今年五月十九日凌晨零時開始實施。涉嫌綁架勒贖撕票的徐自強,由於案件未經確定,已被羈押超過八年,法院依法必須要「放人」。 如此結果,不僅引發社會爭
根據速審法第五條規定,審判中的被告羈押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期滿仍未判決確定,撤銷羈押。該法自今年五月十九日凌晨零時開始實施。涉嫌綁架勒贖撕票的徐自強,由於案件未經確定,已被羈押超過八年,法院依法必須要「放人」。 如此結果,不僅引發社會爭
司法效能不彰,引發社會抨擊司法正義難現,為此,司法院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惟其條文爭議頗大(逾10年無法判決確定之案件採駁回起訴之方式處理),難獲認定,經立法院朝野協商後,決定改採超過8年不能判決確定的案件,如經判決無罪即應定讞,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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