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與懲戒制度應如何合憲與合理化?
在馬總統的要求下,國防部7月26日發布「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教訓與國軍改革人權保障作為草案。 依據該草案,在政策面有二大改革方向,第一,軍法改革:鑒於軍事審判制度關係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相關變革涉及國家重大制度,將於近期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學
劉孔中|
在馬總統的要求下,國防部7月26日發布「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教訓與國軍改革人權保障作為草案。 依據該草案,在政策面有二大改革方向,第一,軍法改革:鑒於軍事審判制度關係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相關變革涉及國家重大制度,將於近期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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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 最近,軍方決定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之「投敵罪」通緝甫逃亡大陸的軍官王宜宏及已逃亡大陸二十年的林毅夫。由於動員戡勘亂時期已經終止,逃亡大陸是否屬於「投敵」,即引起爭議,誠值分析。 貳、分析 一、何謂敵人 是否應以陸海空軍刑法之
壹、 前言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即人民訴訟權之憲法保障。所謂訴訟權,係指人民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得請求法院審判排除侵害或賠償,以維其權利之基本人權,其屬「司法人權」( Justizgrundrecht) [1] 或「受裁判之權
壹、前言 軍人為穿著制服之公民,除受法律限制外,其人身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訴願權、訴訟權、參政權等基本人權,理應與一般人民同受憲法之保障。惟我國一向認為,軍人負有保衛國家的神聖使命,軍隊以克敵致勝為首要,故軍人須服從軍令,而軍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