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考績丙等即資遣」制度之評析
壹、背景 考試院長關中宣示,要建立公務員獎優汰劣制度,擬修正考績法,增列連續兩年考績列為丙等即應退休或資遣。考試院擬以此種方式明確建立公務人員淘汰機制,以增進政府效率。 然而,由於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評鑑為機關長官之權責,即使法規
呂啟元|
壹、背景 考試院長關中宣示,要建立公務員獎優汰劣制度,擬修正考績法,增列連續兩年考績列為丙等即應退休或資遣。考試院擬以此種方式明確建立公務人員淘汰機制,以增進政府效率。 然而,由於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評鑑為機關長官之權責,即使法規

報載人事行政局長宣布,為落實淘汰制度,公務員連續二年考績丙等將強制資遣,政策方向已告確定,目前評估重點僅在應否訂定淘汰比率,並爭取在明年完成修法實施,以發揮「殺雞儆猴」效果。此一宣布對公務員固能產生強力警示作用,但亦引起公務員不安,隨時有職
民意代表助理應否發放資遣費的問題,最近引起了舉國的高度重視。引發爭議的是勞委會就國代助理資遣問題,作成解釋,認為國民大會代表在性質上與立法委員相同,均為中央級民意代表,因此應「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國代助理的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