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分析論現役軍人犯竊盜罪之審判權壹、前言 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是現役軍人除戰時之犯罪外,在平時僅於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時,始依軍事審判法接受何展旭|2007年2月13日
國政分析他山之石-德國刑法特殊形態加重竊盜罪之介紹壹、緒言 加重竊盜罪的立法方式在各國不盡相同:在日本,於舊刑法時代曾有加重竊盜罪的規定,但於現行法則大刀闊斧地全數刪除;在德國,原本也有與我國規定類似的加重竊盜罪,但於一九六九年時則以不同於舊法的全新形態,加以重新制定,並與原先即存在的二個游明得|20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