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亟待改弦更張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 (二林園區)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與開發許可,於本月11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結後撤銷;主要理由為「過度徵收農地,違反國土有效利用與資源合理配置原則,且惡化糧食安全與永續發展」。此案例中,法理審議的介入為
胡思聰|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 (二林園區)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與開發許可,於本月11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結後撤銷;主要理由為「過度徵收農地,違反國土有效利用與資源合理配置原則,且惡化糧食安全與永續發展」。此案例中,法理審議的介入為
一、前言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旨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條)。《環境基本法》第24條明訂「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我國推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表示,現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有實務執行上的困難及疑義;為因應開發行為樣態的日益多元,以及相關機關與開發業者的意見反映,因此擬再次檢討此項子法條文。 本項認定標準子法自 84年10月18日發布
八八水災使南 台灣 地區的洪氾與土石流災情極為慘重,台灣儼然成了環境學者所謂的「氣候難民」(climate refugee)高風險國度。而根據農委會公告的資料顯示,事實也確是接近如此;因為全台灣三分之二國土有「土石流潛勢」危險溪流共1503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自民國68年在行政院跨部會「推動建立環評制度協商會議」的主導下試行起,至民國83年立法完成法制化,共耗費了15年的時間在環境參數指標評估方法、量化理論依據與審查程序的建構;完成立法後又經過了近13年的法令增補與修正。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