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與開發許可,於本月11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結後撤銷;主要理由為「過度徵收農地,違反國土有效利用與資源合理配置原則,且惡化糧食安全與永續發展」。此案例中,法理審議的介入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二元對立情況提供了衡量的司法工具,對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執法立場及環境正義應有助益。

另外,上月底的環保署環評委員會議否決了台塑六輕四期擴廠第七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的申覆,決議維持今年七月有關HSBC投資擴廠案的環評審查結論。本月1日下午環保署復召開「台塑石化麥寮一廠煉製二廠工安事件」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的第5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會議裁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雲林縣環保局所提供的指標檢測結果,認定六輕工安事件對附近養殖漁業和空氣品質造成不良影響,並要求開發單位依環評法規定,提出因應對策。此項審查也凸顯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設計上的瑕疵,竟可讓開發行為一期期的申請擴張開發、一次次的變更內容;與環評制度精神完全背道而行。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精神,在於針對政府政策極開發行為等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事先加以調查評估,以確保開發單位及有決策權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深入了解政策與開發案的長久深遠影響。在深度思考對策配套下,找出最適方案與減輕影響層面的對策。透過環評報告書的審查、公眾參與的程序、相對利益關心者意見及環境保護技術的,確定環境問題都能事先釐清有效控制;而非使環評程序淪為污染防治計畫書的審查,甚至容許多期擴廠、無數次變更影響差異分析的玩弄數據與法令,使環評制度設定的高度與深度蕩然無存。

現行環境影響評估過程,屢屢產生與環境保護相左,忽視法理且遷就現實的情形。不但開發單位對審查程序的繁複、審查資料準備的瑣碎繁雜迭有怨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本位立場外,對於環境責任認知則如同境外人。環保主管機關則是卡在行政團隊中最尷尬的位置,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孰先孰後,成了揮之不去的夢魘,往往左右為難而深陷囚徒困境( dilemma),其實非常無奈無辜。當然日後有了司法可能介入的後盾,環保主管機關或許就可以堅定環保專業立場。

上述環評制度執行過程顯露的亂象與困境,必須儘速從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及環評系列法律的修正做起,至少如環境保護署所建議的,環評審查的召集權責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只管轄環境保護專業的查證審理,刪除環評法施行細則「認定不應開發」的越權設計;而政策或開發案的許可與否,不應再單以環評審查結論一項為依歸;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社經發展需求與環境保護所有面向審查裁量,並負其政策推動責任。當然,環評制度儘速改弦更張、重新建構適合我國情的法令制度、賦予環評審查結論適當而非獨大的權重,才是持平而永續的制度設計正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