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分析行政罰狀態責任界定之實務爭議問題—以行政法院之裁判為核心壹、前言 按行政罰之對象原則上應以行為人為重心,在例外情形方處罰非行為人,此即所謂「行為責任」(Verhaltenshaftung)與「狀態責任」(Zustandsverantwortung)之區別。按狀態責任則指人民依法規之規定,對某種狀吳志光|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