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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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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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是現役軍人除戰時之犯罪外,在平時僅於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時,始依軍事審判法接受
壹、前言 軍人為穿著制服之公民,除受法律限制外,其人身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訴願權、訴訟權、參政權等基本人權,理應與一般人民同受憲法之保障。惟我國一向認為,軍人負有保衛國家的神聖使命,軍隊以克敵致勝為首要,故軍人須服從軍令,而軍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