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鬆綁法令勿治絲益棼─刑法第十條不宜排除國營事業員工報載法務部決定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將國營事業員工完全排除適用刑法公務員身分定義,使免受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公務員貪污及圖利罪之刑罰,而與一般民眾同樣僅受背信等罪追訴。其立論依據認為國營事業員工所執行業務屬私經濟行為,與一般工商企業無甚差別許毓圃|20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