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法與財劃法修法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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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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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未能順利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案,外界批評的矛頭指向新版採歲出規模做為債限估算的依據。事實上,五都改制後地方債限改採歲出規模作為債務流存量的計算基礎,恐怕是不得不的修正方向。 現行中央及地方之長期債務管制,規定總體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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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政府財政狀況持續惡化,致使舉債融通的財務需要與壓力隨之日增,但現行公共債務法(公債法)對政府債務舉借分別定有存量(未償餘額)及流量(每年舉債數)的上限,是故行政部門的預算編製與施政規劃乃受到相當大的約制,從而,要求修改公債法並放寬債務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