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對制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發條例」之評析壹.背景說明 民國四十八年退休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民國五十五年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應依俸給法之規定,但得依現行待遇,包括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三項併許毓圃|20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