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第四會期開議,在國、新兩黨連手杯葛下,新政府上台後首次編列的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便遭院會退回程序委員會,無法依原朝野協商決議,在十九日院會邀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進行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編製經過之報告與備詢,總預算案審查時程恐將因此延後一周。無獨有偶,由於歷經三個月討論與辯證的核四電廠續(停)建案,經濟部「 核四再評估委員會」亦正巧提出最後報告。其中雖然還是正反主張與立埸明顯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性的結論及建議,但是,從邇來陳總統及相關政府官的談話,核四停建的可能性似乎已越趨升高,從而如何處理核四預算中止執行的問題,亦引起輿論高度的關注與爭議。對新府而言,顯然又再次面對了一項新財經議題的挑戰,吾人除期待新政府能妥適因應外,特從預算法制與政策的角度提供一些意見與看法。
首先,根據「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案程序」的規定,立法院在收到行院送議的總預算案後,應先「定期」安排院長、主計長及財部部長列席院會,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在野黨日前雖以行院總預算案尚有必要「修正」的理由,杯葛預算的審查,但卻只是將其退回至程序委員院會而非行政院,是故僅能視為立法院內部的議事動作,尚未發生預算案實質內容更改的威脅。換言之,在野黨對新政府「下馬威」的政治目的,昭然若揭。從國民黨不滿民進黨以往對其浪費預算的抨擊以及新黨表示陳總統在圓桌會議請上未予尊重的抱怨,驗諸整個事件的發展誠乃若合符節,以致於在野黨在思考退回總預算案的輕重上,亦拿捏得甚有分寸與學問。只要行政院適度的表態與協商,事情當不致到嚴重癱瘓的地步。
只是這樣的作法,似乎讓預算案本身背負了過重的政治包袱。任何人都知道,即使民進黨在野時批評國民黨浪費數千億元預算資源是項事實,如今政黨輪替伊始便要求其要完全反映在第一年的總預算案中,不但實際上不可能,亦過於不講理而強人所難。何況國民黨更應該在乎的倒是,執政時備受質疑的預算浪費是不是事實。就此而言,最好的澄清與作法乃是讓總預算案早日付委,而所有國民黨的立法委員能群力合作,以專業、負責的能力與態度,嚴格審查新政府所編的每一筆預算支出或收入項目。平實而論,民進黨從前所批評的金額或有誇大的可能,但國民黨的政府官員或立法委員卻也不容否認,不論在預算的編製或執行上,的確存在著許多弊病與缺失。社會普遍期待的是換黨執政後,國民黨能痛定思痛,以自己往昔的錯誤或不當,透過在野身分的監督,「駕輕就熟」地嚴格要求、審議與查核新政府的每一頓預算與法令。國民黨若因此退回風波而背上延宕實質審查議程的罪名,並非明智之舉。
至於核四預算的問題,若核四真的決定停建,則新政府馬上須面對廢止核四興建相關法律或法源的解決。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三年通過核四預算,但八十五年遭立法院廢止,經行政院提出覆議,在立法院表決方式獲得支持,核四才得以繼續興建。若新政府決定停建核四,由行院再次提出覆議的法律空間,似乎應該不大。但由於憲法原規定「立法院不贊同行政院重要政策時可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條文已經刪除,故立法院亦喪失了向行政院提出 變更核四興建政策的提案權。就法理而言,似乎現有的法源基礎皆無法適合停建核四的需求。基此,另外訂定一新的「廢核」或「核電除役」特別法,可能是唯一能走的途徑。只是,現今的政治結構,行政部門固然因政黨輪替而換了新人,但國會的政黨多數卻仍控制在在野的國民黨手中,只要國民黨的立委擁核的立場不變,任何要經過其議決的廢核案,不論是覆議或立法,都不可能通過。在此情況下,新政府停建核四的政策主張有終將徒然變成圖騰表態或意識交代的行為根本無法落實。社會大眾對新政府截至目前為止的財經政策,已經迭有抱怨與指責,新政府即使從政治面考量核四停續問題,取捨之間似乎亦不如想像中的單純,允宜慎重。
此外,或曰可由行政院逕自決定不執行核四預算,來規避律問題。這種「便宜」作法乍看似乎可行,但卻從而可能引發出執行預算機關的責任問題,而原屬於行政院及立法院間的職權運作爭議,擴及到監察院審計權的行使,政治層面的牽扯乃更為複雜。尤有進者,由於我國預算法「例如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對有關裁減經費的規範,皆僅強調從行政部門執行預算遭「真正困難」時的角度設計,故並不適合將之強應用於類如核四這種「政策性」爭議的解決。否則,任意擴大解釋預算法條文,以預算杯葛政策,將預算當做政策爭議工具使用的亂象,將更加不可收拾。
總之,預算的審議或執行乃為高度政治性的課題,雖難免因此受到政治性動作的影響,但預算基本制度與精神的維護仍須依法堅持。基此,吾人以為新政府應該用更高的智慧來解決核四興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