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機構逾放比率惡化原因

1.金融機構競爭轉趨激烈

以往我國金融市場在少數幾家銀行壟斷下,得以長期間擁有超額盈餘,惟自民國80年起,隨新銀行開放設立及多家基層金融機構陸續改制為商銀,市場參與者增加迅速(累計至88年底,本國一般銀行包括總、分行共計2,335家,較80年底773家增加2倍,惟同期平均每家銀行放款餘額反減3.73%),銀行業務競爭日趨激烈,在利潤受到侵蝕下,徵信標準放鬆,導致債權品質降低。

2. 營建景氣持續低迷

國內房地產因81年營建廠商趕在容積率管制實施前大量搶建,生產與價格自82年達高峰後,市場即呈現長期不景氣,由於餘屋供過於求,造成建商積壓資金難以解套,進而發生財務週轉困難,並嚴重打擊金融體系的財務結構。

3. 部分企業財務操作不當

除營建廠商因資金週轉問題轉而進行更高風險之財務操作外,另部分企業於股市多頭繁榮時,利用財務槓桿採投機行為,謀取短期可觀利潤,惟當股市行情不佳、股價下跌時,造成沈重資金成本負擔與跌價損失,關係企業進而爆發財務危機,連帶拖累與其往來密切的銀行,導致銀行逾放比率持續攀高。

4.失業率持續上升

受到近年來失業率持續上升(80年失業率1.5%,85年2.6%,88年2.9%),民眾償債能力降低,無法按期繳納房屋貸款者隨之增加,由於此部分放款所占比重不小,加以九二一大地震後,災區房屋倒塌,災民失業又無力償還銀行貸款,致各銀行逾期放款比率亦隨之上揚。

二、政府因應及防範對策

1.寬鬆的貨幣政策

為避免逾放比節節高升,致金融機構放款政策漸趨保守,進而影響國內經濟發展,央行遂自87年8月起,分別多次調降存款準備率及重貼現率,並二度調高存放央行存款準備金乙戶利率,除降低銀行資金成本外,亦希望促其增加授信意願。

2.調降銀行稅負

88年7月1日起財政部將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由原訂定之5%調降3個百分點至2%,預計每年可增加金融業盈餘330億元,並要求將上開增加之盈餘,作為打銷呆帳之用。

3.輔導金融機構改制及合併

地區性中小型金融機構因區域及業務發展限制,加以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獲利能力普遍不佳,為提高競爭力,以達到規模經濟;財政部已草擬「金融機構合併法」草案,鼓勵及輔導基層機融機構改制或合併,並暫緩新金融機構之設立,期能對嚴重逾放問題,謀求妥善解決。

4.強化金融監理

政府除要求銀行對財務週轉困難企業展延貸款外,另一方面為降低居高不下之逾期放款,於88年6月公布「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要求銀行於92年6月前,將逾放比降至2.5%,以強制其限期改善逾放問題。此外,為解決基層金融機構財務惡化,亦公布「農漁業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鼓勵農漁會合併,以穩定基層基融。再者,政府業已推動成立金融監理委員會,使其成為一個專責的金融管理機關,職權統一並具獨立性,以其更有效地維護金融秩序。

5.成立資產管理公司 政府為協助銀行打銷呆帳,擬規劃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MC),金融機構可透過專業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不良債信,不僅可降低逾放比率,亦得以恢復正常授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