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桃園機場的排名不斷下滑,原因之一是因為硬體建設落後,無法與其他國家嶄新的機場建設相提並論,其次為商務客源減少,再加上鄰近區域的赤臘角、樟宜、羽田、首都等機場表現亮眼,屢獲評選佳績,因此國人對於桃園機場的現況與未來充滿疑慮,政府部門亦加速檢討,希望能找出快速的補救之道。
目前許多人提出以中鋼模式、成立子公司等模式尋求解套,使機場擁有更多的自主性。其實會有此類的說法的起源在於現今公部門辦理規劃、建設及採購案件時,必須受到政府採購法的規範。不可諱言,政府採購法在立法之初,即採取先公布施行、再逐步修正的脈絡演進,加上採購案件本身即有相當的複雜性與敏感性,因此在經過十年的試煉與社會演進之下,各種附加規範、注意事項及釋例新增、釋例停止等補充條文多如牛毛,使採購人員無法適從、無法消化依循,更有甚者,由於司法實務上對於貪汙治罪條例當中的有關圖利的認定,過於空泛,使得承辦人員動輒得咎,且一經調查或起訴,往往纏身多年,嚴重影響公務生涯發展,導致承辦人員為求明哲保身,僅敢使用最保守、最低價、最八股的招標方式,也無怪乎我國政府單位的採購效率、創新與品質一直無法更上層樓。
事實上政府採購法所設計的機制,已經具備相當的架構,可以應付現代化建設多樣化的採購招標需求,包括機場建設最在意的創新與效率。舉例而言,一般民間企業辦理採購事項時,即為類似政府採購法中所謂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而此一形式在採購法中已有相當廣泛的適用範圍,惟在實際上,除了當發生「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外,上級主管機關多半不敢同意使用,否則就是必須透過複雜的評選程序,始得比照限制性招標模式辦理。事實上,在現行政府採購法的規範下,只要主管機關認定有其必要,則即可逕行採用限制性招標,直接邀請廠商比價、議價,而不必經由公開程序。當然,若要滿足機場建設與營運的需求,在現行的採購法架構下仍有諸多的問題有待改善,但並不代表所有的建設遲緩問題都應歸咎於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反觀多數問題的起因,乃在於辦理採購之心態、執行面與其他附屬層面的問題,試分述如下:
一、迷失於行政程序之中,忘卻辦理採購的初衷
政府採購法施行至今,所有的業管人員無不被埋沒在繁複的條文規定當中,且條文逐年演變,相關的解釋、說明等文件亦日積月累,若非具備專業能力、資深經歷且所屬單位有眾多案例可供依循的專業人士,實在難以消化,更何況現今政府單位的人力有限、採購業務日趨繁雜,實非每次採購、每個環節都能全然符合最新的細節;反過來說,稍有不慎,即會產生不符合最新規範的疏失。而採購法之內涵所以日趨複雜難解,實在是因為對於承辦單位裁量權的極度不信任,也因此花費了許多的行政成本,去防堵流弊。但必須了解的是,在這樣綁手綁腳的態勢之下,雖然讓標案得以保守推動,並符合表面形式、行政上的規範,但就長遠而言,國家與人民所付出的機會成本,又何其之多?是否真的能夠採購到最具使用效益與長期效益的標的?是否能帶動創新與帶來長期競爭力?以最低價格買到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合乎未來的使用需求?在整個採購標的的生命週期中,整體的成本是否最為合理?這些都是辦理採購時的重要考慮議題。可惜,許多採購案件都深陷於行政程序的泥沼之中,只求保守、低價、固守程序,反而忘了採購的最重要目的。
二、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的精神可以符合機場建設之專業、創新需求、並帶動相關產業升級,但執行上阻礙仍多
在採購法規範下,百萬元以上的複合性質標案而言,可採最有利標執行。在這樣的模式中,投標廠商可以在給定的預算下,發揮創意,並提出服務建議書以供評選,業主可透過評選委員會選出最佳的方案予以實施。惟在實際執行層面上仍存有諸多阻礙。首先,一旦業管人員勇於採用最有利標作為招標方式,則該案必然會被列為年度優先調查對象,因此,隨之而來的評鑑、稽查、說明、意見回覆等繁複的行政稽核,將會使承辦人員疲於奔命,產生不如改採最保守的最低價決標之想法。這樣的環境下,越是認真、越是勇於創新的公務人員,往往反過頭來必須承受更多的質疑,並且身陷冗長的行政稽查程序當中,也無怪乎我國的採購標案越來越保守,其效率與品質無法持續提昇。
其次,最有利標的爭議起源多在評選過程(包括:評選委員的組成、評選標準與評選委員解讀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的能力)。以評選過程而言,相關細節繁多,採購法主管機關實有必要將所有的流程、案例、解釋、態樣等,轉化為容易被閱讀及理解的方式(甚至是以線上互動的方式,輔以專家系統的輔助方式,為承辦人員指引出一套可供遵循的流程),而非各項條文、解釋、案例、函文前後散佈(且數量驚人),並應強化現行之檢索機制,使協助承辦人員能以任務導向的方式彙整最新的資訊。有關採購法各類資訊繁瑣的問題,在某些大型機關中尤為常見,畢竟各紙公文層層轉達,往往無法讓每一位所屬人員皆能受達各個訊息,連帶誤使承辦人員產生誤失。
而整個標案是否能符合最初理想的施行關鍵乃在於決標後的「議約」過程,以最有利標決標後的議約階段而言,是否能在此一階段釐清模糊空間、為公共爭取最佳利益、調整內容品相、使合約順遂推行,均有賴議約階段的努力。可想而知,在議約過程中,往往需要廣度、深度均備的議約專家,在大型機構或可採用任務型編組的方式組成專業(議約)小組,但對於部分機構的承辦人員,是否能找到合乎需求的各類專業人士組成議約小組,實在是主管機關應當要協助解決的瓶頸。另外,工程會對於自身的專業領域應有所堅持,不應因特殊個案的影響而改變立場,方能使全國各級機關的承辦人員有所依循。
三、貪汙治罪條例有關圖利罪嫌的認定不應過於浮濫
打擊採購人員士氣、遏抑採購品質提昇的另一個阻力即為貪汙治罪條例中有關圖利罪嫌的認定。在此一條文規範下,司法實務上對於圖利的認定往往過於寬鬆,將導致許多公務人員動輒得咎,加上現今台灣的爆料文化氾濫,媒體資源濫用的歪風之下,導致公務人員為求自保,凡事僅改採取最保守的處置方式,且由於公務員的職涯發展有其脈絡,一旦被不實指控纏身、被檢方認定不法而起訴,輕者身心俱疲,而重者往往纏訟多年,而浪費所有人生的精華歲月。貪污治罪條例的確能嚇阻不法人士的不當獲利行為,但是過度被延伸擴大的結果,便是整個國家的採購品質原地踏步,遠遠落後於先進國家的水準。建議對於圖利罪的認定,不應以「意圖」作為判定的依據,應以是否實際有收賄行為、對於不明財產來源是否能清楚交代,作為認定標準。否則,為民圖利者、為社會圖利者、為產業發展圖利者,都要籠照在圖利罪嫌的陰影之下,甚至為了明哲保身,而事事僅求自保而不敢追求長進,則國家如何能夠迎頭趕上鄰國的發展?
防杜流弊和增進行政效率,如同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自古以來都是處在天平的兩端,需要仔細的權衡。目前我國的採購制度雖然仍存有許多執行面上的欠缺之處,然在各界不停的探討與協力改進之下,已有許多重要的議題得以被公開討論並且亟思改進。目前對於桃園機場的未來競爭力,或可用民營化,或成立子公司的方式,先使機場的公權力執行面與日常營運管理面分離,甚至可脫離政府採購法的約束,使負責機場營運的公司得以發揮最大的創意與行政效率。但另一方面,我們必須了解的是,為了國家整體採購制度的完備與合理,我們亦需對於採購法當中的部分執行環節予以強化,才能使各級政府單位都能在此一採購法的規範之下,做好採購工作,使政府的預算得以發揮功效,使全民普受其利。桃園機場曾經是鄰近國家紛紛取經的學習對象,如果能從法治面上適當的鬆綁,讓主事者、承辦人員皆能勇於任事,讓設計者與承包的廠商都能盡其所長,則桃園機場未來的競爭力與世界排名,必然可以獲致顯著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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